​进一步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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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对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差异化审查。

进一步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和部署,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通过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强化主体责任、积极探索优化项目审批、监管,实现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生命线的理念,始终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强化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完善勘察设计企业质量安全体系和内控机制建设,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压实主体履责。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原则,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

促进高效服务。统筹考虑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质量安全与提高审批效率的关系,对施工图实行分类审查和数字化管理,同步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间。

加强监管闭环。深化部门沟通联动,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数字化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施工图分类审查改革

根据工程建设行业特点,在坚持施工图联审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对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差异化的审查方式:

1.一般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

2.特殊项目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

以下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取消其施工许可前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

1)消防特殊建设工程;

2)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4)桥梁工程;

5)单独以人防工程立项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五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

(二)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1.优化申请条件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杭州)”(以下简称“图审系统”),并取得《施工图上传确认书》取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凭《施工图上传确认书》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后置审查的项目凭《施工图上传确认书》和施工图质量承诺书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2.深化分阶段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专项工程(装饰装修、幕墙、室外附属工程等)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在申请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施工许可时无需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

3.简化申请材料。将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的申请材料,由《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加盖审图章的全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调整为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取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委托抽查机构对取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70%。抽查机构应具备施工图审查资质。抽查机构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抽查意见;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施工图后置审查的项目,图审机构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阶段的图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并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前,获得施工许可对应阶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逾期未取得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取消施工图审查项目、取得图审合格书前的施工图后置审查项目,以上传图审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防质量监督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1.深化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全面应用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加强图纸数据信息与相关平台系统共享应用,实现图纸有溯源、行为有记录、责任有落实。

2.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单位信用档案建设,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履行承诺的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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