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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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时同步录入基本信息,完成实人认证,核实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建立项目实名制人员库。

关于征求《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人员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修订了《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征求各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将书面反馈意见(需加盖公章)于2024422日前反馈我委,并请注明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411

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对象是指现场管理人员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是指使用人脸识别考勤设备采集每天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工地的考勤信息自动上传“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为实名制应用系统)。建筑工地现场不具备开展人脸识别考勤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使用“杭州工地码”二维码考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杭州市城建消防中心(杭州市城建信息中心)负责做好实名制应用系统开发建设、数据交换管理、安全监测、云平台运维等工作,督促系统开发单位保障平台系统全时段正常运行,及时开展维护、升级等工作,配合做好使用培训。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处负责做好指导工作。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负责做好实名制应用系统日常管理,及时通报信息、统计分析数据、协助改进优化应用;督促市本级工程项目落实作业人员考勤日常管理,做好使用培训。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做好指导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做好实名制应用系统中市本级工程项目的信息比对,以及项目质量安全负责人员持证上岗、到岗考勤情况的监督管理。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监管处负责做好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实名制考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工程项目的信息比对和使用培训,以及项目质量安全负责人员持证上岗、到岗考勤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工作,每季度核查比对施工现场与系统考勤情况,核查结果形成台账资料并在项目部留存,发现不一致情况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监理单位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日常监督,完成季度核查。

第八条  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具体工作,制定本企业实名制考勤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职实名制考勤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考勤管理负总责,负责配备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相关设备,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进退场办理以及考勤数据的对接上传,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分包企业对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名制考勤信息和准备

第九条  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日常考勤信息

第十

 施工现场人员基本信息为住建厅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平台数据标准所要求的相关信息。日常考勤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考勤记录等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时同步录入基本信息完成实人认证,核实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建立项目实名制人员库。后续发生施工现场人员进退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设置好实名制通道并配备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备,完成施工现场考勤设备与市实名制系统的直连对接,考勤设备数量应当与现场人员规模相匹配。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实名制应用系统申请获取承建项目实名制考勤信息。

第四章 施工现场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名制考勤实施统一管理。工程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进场人员信息采集入库以及考勤工作。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施工现场其他相关单位,参照管理协议或施工合同,明确现场管理责任,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将实名制考勤作为重要管理内容,落实信息采集、登记、报送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人员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进出施工现场,每日按实考勤作业人员考勤信息作为工资支付及纠纷处置的重要参考依据管理人员考勤信息作为到岗履职的重要参考依据,无考勤记录的管理人员视作未到岗履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按月公示作业人员考勤信息,供作业人员查询。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提出的异议及时协调处置。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相关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的,由施工总包企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注项目状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项目恢复施工,办理监督机构施工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后,由施工总包企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注项目状态,施工现场人员恢复考勤

因天气原因或应急情况处置暂停施工、节假日、被责令停工等原因暂停考勤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标注项目状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

工程项目施工基本结束,办理监督机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注项目状态,施工现场人员终止考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指导、督促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信息;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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