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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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评定分离的,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定标规则确定中标人。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我厅组织起草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27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后,我厅结合有关意见建议和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需求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至7月31日。相关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建议,请将《征求意见表》(附件2,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电子邮箱345258420@qq.com。联系人:周昕;联系电话:028-86522989。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3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计方案审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原则上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应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设计工作完成情况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及投标文件递交等要求;

(二)投标人须知,应涵盖告知投标人的有关事项及要求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发包人要求:应列明项目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功能要求、建设标准及目标,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功能、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工期、投资限额等的明确要求;提出项目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项目施工范围及施工要求,项目功能需求的配置标准、验收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五)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应包括招标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已具备的水、电、道路和场地平整等条件相关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等;

(六)拟签订合同条款及格式,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结算办理的条件及时限、质量保证金的要求、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七)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优化建议、项目重点难点考虑、编制施工图的关键部位、工程详细说明、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绿色、节能、环保及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等方面),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非国家法定的资质资格或国家已取消的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招标文件均不得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求,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鼓励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招标条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一般不超过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桥梁长度或者跨度、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一般不超过2项。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其中技术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项目,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发包人要求及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因素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本办法所称大型项目,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的大型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参照国家现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中的工程费用)的50%

第十二条﹐招标人要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 12)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招标控制价,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全部内容(清单项目价格组成除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澄清或者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本企业积累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按照发包人给定的项目清单格式和要求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和投标总价,但不得低于成本。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公布的金额填报。

投标报价评分按投标总价偏差率进行。

第十四条采用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招标控制价、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招标控制价、总价部分招标控制价和单价部分招标控制价,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全部内容(清单项目价格组成除外)。投标人对各部分分别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公布的金额填报。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总价部分的投标报价及评审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和单价部分,投标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填报,投标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规定,投标报价评分按投标总价偏差率进行。

过渡期(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发布前)内,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和单价部分,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对项目清单的各项费用进行报价,投标人仅需填报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的合价和单价部分的合价,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合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与相应招标控制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下浮率,对项目清单价格同比下浮并结合合同约定确定价格。投标报价评审时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内容作为评审项,投标报价评分按投标总价偏差率进行。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单位开发投标报价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待发布后配套使用。

工程总承包计价软件、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及其配套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开发须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造价电子数据标准》、本办法及我省相关计价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技术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主要评审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类似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低于60%

第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应当满足专业需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类专家包括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专业。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程总承包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其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评审包括初步评审、低于成本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二十一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

第二十二条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的;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评审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联合体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存在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的;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资格评审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含各分项招标控制价)的;

()投标总价扉页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或者投标报价实质性表格缺失的,或者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费用未按招标清单公布的金额填报的,或者不符合其他关于投标报价的要求的;

(三)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工程量(数量〉与招标清单不一致的,或者投标人有任一项单价的报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单价1525%(具体偏差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和单价部分的偏差幅度应分别设置)﹔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者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七)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的;

(八)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响应性评审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当投标人的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总价部分投标报价和单价部分投标报价有任一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一)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

(二)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且低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或者之一,合理设定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投标报价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达到启动低于成本评审标准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评标委员会经过分析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或者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未按规定回复的,或者评标委员会经评审不认可其回复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对达到启动低于成本评审标准条件的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详细评审应当包括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资信业绩部分(信用状况、类似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等)、其他评分因素(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等)以及投标报价评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当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9个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或者按照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资信业绩部分及其他评分因素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得分并列时取投标报价低者,投标报价也相等时则同时选取),确定9个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投标报价评审。

采用确定9个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投标报价评审方式的,按照优质优价原则,鼓励招标人选择有效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即附表2A方式)。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包括设计优化建议、项目重点难点考虑、编制施工图的关键部位、工程详细说明、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绿色、节能、环保及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等方面,招标人根据工程类别、项目特点及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实施方案评审内容。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九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实行评定分离的,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定标规则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序;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报价也相等时的进一步排序方式。

第三十条专业工程设定专业承包资质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价的报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单价一定幅度的判定,采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单价×(1士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具体偏差幅度),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然后比较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或高于该结果。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启动低于成本评审标准的计算,采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相应比例,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然后比较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该结果。

以上两条中的低于”“高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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