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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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优化验收程序、加强统筹协同、转变监管方式、实现“一网通办”、提高验收效能,我厅起草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你们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单位应加盖公章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应署实名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请反馈到我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3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优化验收程序、加强统筹协同、转变监管方式、实现“一网通办”、提高验

收效能,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联合验收。特殊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

地下过街通道)、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城镇热力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且具备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

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推行“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行推进、联合验收、限时办结、一口出件、信息共享”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

 

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5.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二)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城建档案专项验收。

 

(三)低风险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调研后确定);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调研后确定)。建设单位可自行选取本工程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验收事项申请联合验收。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省自然资源、国安、消防、国防动员、档案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市、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属地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工作,组织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督促参与联合验收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明确各专项验收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对法定验收内容实施验收,并对验收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联合验收事项的标准调整。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系统的建设、日常运维技术保障,汇集、跟进解决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使用联合验收系统中遇到的系统问题,做好联合验收系统与相关审批服务系统的对接,实现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共享。

 

各市(州)、县(市、区)已建立联合验收系统的,应按要求修改完善,与省联合验收系统顺利对接。尚未建立联合验收系统的,应直接应用省联合验收系统办理业务。

 

第七条实行“多测合一”,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验测量、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实测、房产实测等测绘业务整合为竣工验收测绘事项。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二、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联合验收,验收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提供虚假资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作出承诺;

(二)前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审批系统的要求上传完毕;

(三)验收对象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多测合一”。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

(四)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完成,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应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核验(验收)的相关规定;

(五)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完成消防查验,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建设单位查验合格;

(六)验收对象含人民防空工程的,已按国防动员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验收对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已按国防动员部门批复要求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在对其他未完工程的完成时限、建设资金保障、逾期或违反许可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承诺,可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

收:

(一)经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二)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办理

条件相关规定,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三)满足规定的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

(四)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民防空部门验收要求;

(五)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完成消防查验,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建设单位查验合格;

(六)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七)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三、办理程序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及核实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有关合法合规材料及审批服务文件。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各市(州)、县(市、区)牵头部门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下称“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受理、转办、集中反馈、出件等集成服务工作。同时使用“联合验收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通过审批系统上传或确认系统中自动获取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同意提交,并于当天自动开始计时。

第十三条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材料后,通过联合验收系统推送至相关各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通过审批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消防备案项目材料符合要求的,职能部门进行消防备案抽查,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的依照本规定开展现场核验工作完成联合验收,未被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的,反馈同意受理及无需进行消防备案现场核验的意见。综合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材料审查结论包括同意受理和补正两种。需要补正材料的,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工作,向综合窗口提出复查申请,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提交补正相关材料的,或者补正审核不通过的,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相关职能部门均反馈同意受理的审查结论后,综合窗口应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审批系统自动将受理决定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收到综合窗口的受理决定后,相关职能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至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核验工作。无法共同到场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对验收事项进行查验;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

第十五条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在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

对于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审批系统收齐各相关职能部门结论文书后,于1个工作日内自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与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对于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对应职能部门应在系统中明确未通过事项、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综合窗口汇总相关意见后,于2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60天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整改完成的材料及书面证明。审批系统对整改时限进行计时,逾期未提交复验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综合窗口收到复验申请后及时推送至对应职能部门,相应职能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复验,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现场复验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现场复验仍不合格的,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

第十六条联合验收自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第十七条联合验收系统实行超时默认制,系统提前2个工作日发出超时预警提示。相关各职能部门在材料审查阶段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的,系统默认该事项可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认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四、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联合验收相关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日常业务指导,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可通过视频、照片等多种形式,提前对项目指标公示、资料审核、抽查抽测等进行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土地)、消防、国防动员、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联合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对实行联合验收且全部验收项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具备备案条件的,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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