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规定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2025年3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封或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jt_zac@gd.gov.cn。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7日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一般项目可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一般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三百平方米的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室内冰雪乐园、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密室逃脱、剧本杀、点播影院、演艺新空间、电竞馆、冰雕馆等文化娱乐场所;
(三)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
(四)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且不设地下室的住宅建筑。
对任一部分规模超前款规定的多种功能组合式建筑的建设工程,采用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建设工程,以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列入一般项目范围。
二、告知承诺适用条件
(一)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二)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三)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告知承诺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
(二)办理环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抽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被抽查到的一般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建设单位抽查内容,并在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承诺真实性,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一般项目范围,及时更新相关办事指南及调整业务申报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工作,不得随意扩大、缩小范围。
(二)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5%,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低于5%的基础上明确本地区的抽查比例,并向社会公示。现场抽查的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加大联合执法和事后监管力度。
本通知自2025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