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经对《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确定继续执行该文件,登记编号为JNCR-2025-0150004,有效期至2028年3月9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7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是指工程项目在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监督机构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省市重点工程,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机构、大型集会场所等非营利性具有公益性民生工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工业、仓储建筑工程等。
第四条 申请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需具备以下材料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工程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
(二)工程项目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或阶段性审查合格意见;
(三)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确定了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出具参与工程建设施工的证明;
(四)建设单位出具3个月内补办完相关正式施工手续承诺书。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持以上材料,省市级立项的工程项目到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区县级立项的工程项目到区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本意见提前介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同时将符合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条件的建设项目信息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第七条 本意见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