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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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关于印发《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升管道燃气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燃气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4日

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中期评估管理。

对已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三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城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以下简称评估部门)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评估部门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并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评估档案。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及相关方落实整改。

第七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包括: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

(二)企业经营情况评估。

第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合法性;

(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三)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四)应急预案的完整性;

(五)临时接管条件的完整性;

(六)协议双方履行协议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内容:

(一)协议履行能力及供应保障能力;

(二)规划符合性;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

(四)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受理;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评估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并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做好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相关工作,提供评估所需相关资料,配合做好评估现场查验。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部门应当组织对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评估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公示结束后,评估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按照《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评分。

评估结果为75分及以上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燃气服务保障。

评估结果为75分以下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对照评估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估部门。评估部门应当根据整改情况,重新组织评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评估结果仍未达到75分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可以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燃气管道特许经营,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确需临时接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召开听证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及利害关系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同时对外发布公告。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应当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依法选取临时接管单位,并签订临时接管协议。临时接管期限最长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2个月。

临时接管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接管工作方案,保证管道燃气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经评估部门评估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阻碍评估工作或临时接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评估或临时接管工作,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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