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市场,促进国家和我省计价依据和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累积和共享,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审查正式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满30日起施行,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9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测评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 软件)测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市场,促进国家和 我省计价依据和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累积和 共享,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监管的有关意见和《关 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标办〔2020〕38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是指根据 国家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发的,适用于房屋建 筑与市政工程计价活动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计价软件 测评的管理工作,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定 站)具体负责全省计价软件日常管理和测评工作。
第四条 省标定站在计价软件测评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电子数据标准;
(二)制定计价软件测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全省计价软件技术测评的受理、测评、登 记、公告;
(四)鼓励先进计价软件技术应用,促进计价软件质量不 断提高。
第五条 在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使用的计价软件 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价软件测评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计 价软件的开发单位向省标定站提出测评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计价软件测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申请表》;
(二)计价软件开发单位营业执照;
(三)拟测评软件版权有效证明、技术手册、用户手册、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完整软件一套;
(四)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计价软件测评内容包括:
(一)软件的计算规则是否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计价标准 和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
(二)软件生成的成果文件电子表格、文档等是否符合国 家和我省计价政策规定的格式;
(三)软件是否符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 的要求;
(四)软件的造价指标编制功能是否符合《海南省建设 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的要求;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九条 计价软件测评程序:
(一)省标定站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测评通知;
(二)省内、外软件开发单位向省标定站提出测评申请 并提交测评资料;
(三)省标定站组织造价和信息技术专家对计价软件相 关内容进行技术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条 计价软件测评方法:
(一)定额数据库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测评。 申请测评的计价软件公司根据给定的定额所有子目的 工程量,通过计价软件操作逐项逐步计算各定额子目综合合 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合价、措施费、其他费、税金、工程 总造价等,测评专家对各软件公司计算的以上数据横向对比, 检查是否有误。
(二)国标清单的正确性测评。 测评专家随机抽查软件中国标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取费基数、费率与国家发布的相 关清单计价标准和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是否相符合。
(三)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符合性测评。 测评专家检查软件导出的XML格式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符 合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要求。 (四)其他功能测评。 测评专家检查软件价差调整、消耗量系数调整、造价指 标指数编制、规费计算等功能是否符合我省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测评不通过:
(一)申请测评资料的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二)使用功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计价标准和我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有关规定的; (三)计价软件经测评存在质量问题、技术缺陷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通过测评的计价软件,由省标定站进行登记 编号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标定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满3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原《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试行)》(琼 建定〔2013〕18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