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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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偷排乱倒等违法行为。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营商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各有关单位、行业专家: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垃圾电子联单运行,健全常态信息化监管机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28日至4月7日征求第一轮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研提修改建议,并于2025年6月28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省住建厅城乡环境卫生处,联系邮箱(13118991712@163.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8日

海南省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电子联单运行机制,提高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运行电子联单以及相关监管执法等活动。

第三条 排放或转移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使用建筑垃圾电子联单

第四条 海南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依法对全省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单位运行电子联单情况实施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

五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垃圾电子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排放主体、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规范使用电子联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各自管辖的工程项目中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监督管理与执法查处工作。

各级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生态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未使用电子联单以及沿途抛撒、非法倾倒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电子联单运行中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排放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体积或重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分类的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二)在排放建筑垃圾时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在指定的小程序或APP上准确填报排放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米、重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在工地出入口设置可将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服务平台的视频监控设施设备或利用满足车牌识别功能的现有监控设备实现数据对接;

(四)《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二)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保持车身整洁、密闭,以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并将运输的建筑垃圾运抵消纳设施和场所,交付给建筑垃圾电子联单上指定的接收人;

(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四)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技术标准,以及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五)《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消纳设施和场所临时工程渣土贮存场所除外)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拟接收的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米、重量)等相关信息;

(二)保持计量称重、视频监控等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并将建筑垃圾接收量、处置量及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供应量等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服务平台;

(三)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台账,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放建筑垃圾;

(四)《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基坑回填、土地平整、生态修复等对工程渣土有回填需求的工程项目以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渣土堆放点可申请作为临时工程渣土贮存场所,经备案后可接收外来工程渣土。

临时工程渣土贮存场所不得将其他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工程渣土;临时工程渣土贮存场所容量达到上限后应及时申请注销。

 

第三章  联单运行管理

第十条 电子联单应包含排放主体、排放地址、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行驶路线、开始与结束时间、消纳设施和场所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信息。

排放主体排放建筑垃圾时,所委托的运输企业每一车次只能运输同一类型的建筑垃圾,发起1份建筑垃圾电子联单,有效期最长为1个月;当运输的建筑垃圾类型或消纳设施和场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发起建筑垃圾电子联单。

第十一条 电子联单运行流程具体如下:

发起:排放主体在排放建筑垃圾前,通过指定的小程序或APP准确填写电子联单相关信息并提交。系统自动对填写信息进行初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提示修改。

确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接收电子联单信息后,核实联单中运输相关内容,包括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车辆以及运输路线等,确认无误后进行电子签名确认。若发现信息有误或不合理,及时与排放主体沟通修改。

运输与轨迹跟踪: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应正常使用,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服务平台,以便对运输轨迹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接收确认(消纳设施和场所):消纳设施和场所在接收建筑垃圾时,依据电子联单信息,对实际接收的建筑垃圾类别、数量等进行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完成电子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接收建筑垃圾时,运输单位或者消纳设施和场所发现建筑垃圾实际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

(一)当数量(体积或重量)不一致时,根据实际建筑垃圾数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并与排放主体重新确认;

(二)当类别不一致时,应当通知排放主体重新创建联单;协商后仍不符合信息填写要求的,消纳设施和场所可拒绝接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

当发现接收的建筑垃圾来源地不符,或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子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排出主体、运输企业、消纳和处置场所规范使用联单。

各市县综合执法、住建(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检查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使用电子联单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偷排乱倒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区域排放建筑垃圾的,排放主体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跨区域排放核准后才可使用建筑垃圾电子联单。跨区域转入建筑垃圾的消纳设施和场所应当核实建筑垃圾跨区域排放核准后方可按规定接收建筑垃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来源可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

(一)本办法所称的排放,是指产生、贮存和利用环节中需要移出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排放主体主要为

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等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

2.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自建房以及房屋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垃圾的个体户主或经营管理单位;

3.排放建筑垃圾的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排放主体

(三)运输单位,是指承担建筑垃圾装卸、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四)消纳设施和场所,是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以及临时工程渣土贮存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电子联单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大写字母组成。第一至八位数字为日期代码;第九至十一位大写字母为移出地县(市、区)级名称大写;其余四位数字为流水编号。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运行电子联单、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纳入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信用评价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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