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变更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方式,施行信息归集。现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变更情形、分类及归集程序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变更指在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1.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2.因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3.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4.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5.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以及人工费、材料费等价差的调整;
6.相关政策性文件调整引起的价款变动,以及因规划、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引起的甩项;
7.其他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二)变更分类。工程变更按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单项变更是指同一原因造成的一处或多处变更。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1。
(三)归集程序。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填报工程变更信息,提交工程变更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反馈归集意见。具体归集程序见附件2。
(四)达到归集标准的单项变更,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实施前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其经济合理性,评审通过后实施。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实施完成后30天内进行归集,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归集。
三、变更管理
(一)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和归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控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工程变更中重大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编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及时归集工程变更信息。
经归集的工程变更价款,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进度款。
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需求,并对因其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负责。
(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明确变更原因,界定责任单位,在合同中设置违约造成变更的惩罚性条款。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避免因勘探、设计等不规范导致的设计变更。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有相关规定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监督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归集信息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招标范围、应招未招等事项。
(二)市财政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所涉及的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变更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市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结算价、变更归集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四)市级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管理考核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归集等工作进行考核。
五、相关责任
(一)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将发包范围外的工程内容以工程变更的方式列入发包范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实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应归集未归集的工程变更或变更后总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金额未经原批复部门重新批复的,所增加的投资额市财政部门不予认可,造成的后果由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信息归集的,在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考核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因项目使用单位原因造成返工、拆改的,由其承担相应费用,其主管部门应依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参建单位过错发生的工程变更,由过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关责任。
(五)对在工程变更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通知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水务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