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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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保护 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 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

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广州、深圳、珠海、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促进历史文化遗产认定公布和保护传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7月3日

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范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 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 办法(试行)》《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广 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 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第四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主体为城市、县人民政 之一。

第二章 条件标准

第五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历史文化价值

(一)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政权建设、制度文明、礼仪制度、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 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 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二)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 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突出反映我省近现代战争 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 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 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三)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 程。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诞生、创建革命根据地、长征、建立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 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四)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突出反映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我省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 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五)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突 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确立、经济特区建设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发展、科技创新和 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六)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我省海 上丝绸之路文化、岭南文化、侨乡文化以及海内外交流、多 民族融合等特色。

第六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能够体现第五条规 定的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一)原则上应有能体现特定历史时期城市格局风貌的集中连片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应满足以下三种情 况之一:

1.具有不少于2片历史文化街区;

2.具有1片历史 文化街区和不少于1处历史地段;

3.具有不少于3处历史地 段。

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或每处历史地段的保护 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且需保存完好。以地级以上市申报 的统计范围为市辖区,以县(市)申报的统计范围为县(市) 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总数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 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其中,省级以上文物保 护单位至少1处。

(三)每片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不少于6处,每处 历史地段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或古树名木等纳入保护 名录的遗产不少于6处,且保存状态良好。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按照“应 保尽保”的原则做好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认定工作,做到空 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保护单体建筑、街巷肌理、城镇格 局、整体风貌、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八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按要求完 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工作。

(一)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立数字 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二)实现对保护对象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形成基 础信息、保护修缮、产权变更、建设资料等数字档案。

(三)设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

(四)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 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同级文物保护的相关专项规划。

(五)依法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 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九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完善下列 保护管理规定。

(一)启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规划编制工作,保 护规划应当评估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展示利用策 略建议,提出近期保护工作计划等,确保在历史文化名城批 准公布后1年内编制完成。

(二)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 式,制定相关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明确保护 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 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

第十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健全下列 保护管理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机制,统筹协调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二)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 门人员。

(三)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 制。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近3年未 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城市、县历史 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 重大文物违法事件。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材料包括申 报文本和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文本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报城市、县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 地方特色等。

(二)条件标准符合情况。对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 标准,阐述城市、县的历史文化价值、相应的物质载体和空 间环境等情况。

(三)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对照工作要求,阐述保护对 象数字档案和管理平台建设、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地方保护 办法制定、保护管理机制完善等情况。

(四)重要图表。包括《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表》《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表》等申报信息表,历 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 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 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 文化遗产、革命遗址、古树名木、南粤古驿道、广东省粤港 澳大湾区文化遗产游径、中央红色交通线、华南教育历史研 学基地等各类保护对象清单,与保护清单相对应的保护对象 空间分布图、历史城区范围划定图、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街 区或历史地段分布示意图等。

第十四条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佐证材料。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公布文 件、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的公布文件、现状保护情 况和保护规划等有关文件。

(二)意见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市(县)级有关部 门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及反馈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的原函件 以及意见落实情况表。

(三)其他材料。包括研究记录、各类保护对象的照片, 以及其他能够展现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音像资料 等,有条件的城市可提供视频宣传片。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以纸质及电子光盘形式提交,纸质 材料加盖城市、县人民政府公章。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包括前期准备,城市、 县申报和省级部门审查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申报主体对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 准,开展本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 普查,积极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 布,推动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工作。

(二)城市、县申报。由所在城市、县历史文化名城主管 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指导下组织开展,形成申报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 评审、进行公示,形成申报意见和申报材料,由城市、县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申报材料正式报省人民 政府前,各地级以上市历史文化名城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 门可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进 行预审。

(三)省级审查。省人民政府收到正式申请后,将有关申 报材料转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查,并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 踏勘和评估,汇总有关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通过审查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广东省历史 文化名城。

第十八条 对符合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而没有申 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向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 工作;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省历 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第六章 批后管理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定期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 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 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请省人民政 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由省人民政府督促所在地城 市、县人民政府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合格 且拒绝继续整改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名城称号,退出保护 名录。 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名城或应列入 历史文化名城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 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 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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