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民宗委(宗教局)、教育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商务局、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文旅)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强化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14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甘肃省宗教事务局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体育局
甘肃省文物局
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强化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省安委会《全省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登记管理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告知性登记管理,作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不具备行政审批效力。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经施工许可等审批,接受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部门施工安全监督,不得以登记规避、代替施工许可等审批。
本意见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本意见内的动火作业是指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本意见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不包括依法无需行政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的零星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不大于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房屋市政工程,以及有关部门规定限额以下的专业建设工程(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房屋市政工程的限额执行)。
二、登记程序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机构)提交《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1)进行登记,并签订《动火作业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完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原登记管理部门(机构)进行完工告知。
登记管理部门(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登记表等资料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即来即办,并指导建设单位(个人)签订《动火作业安全告知承诺书》,告知动火作业风险。
登记坚持简化程序、便于操作的原则,鼓励各地推行线上不见面等便捷方式进行登记、完工告知。
三、登记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登记时应提交登记表等资料,并承诺作业期间下列条件落实到位:
(一)施工作业场地具备安全条件。
(二)作业期间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
(三)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四)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五)在动火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八)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九)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件核查无误。
(十)其他保证施工作业安全的措施落实到位。
四、登记管理部门(机构)
各地应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研究完善信息登记、网格管理、监督举报等工作机制,指导乡镇(街道)按照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和现有安全管理体制、网格化管理制度,进行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工作。对无法实行乡镇(街道)登记管理的,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业务相近”等要求,属地教育、民政、交通、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宗教、铁路、民航、文物等部门按照省安委会《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甘安委发〔2021〕4号)及属地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对各自行业主管领域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五、工作职责
(一)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登记管理部门(机构)要健全落实属地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工作流程等,建立工作台账,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道”做法,与基层网格化管理相结合,统筹运用网格员、聘请专业人员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强化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各地教育、民政、交通、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宗教、铁路、民航、文物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督促场所管理责任人对场所内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按规定进行登记,指导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交通、铁路、民航等负有建设工程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限额以下小型专业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以及有关部门移交、乡镇(街道)上报、群众举报的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隐患问题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循“属地负责、部门管理、行业指导、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推动登记管理落实落地。各地住建、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明确各自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二)鼓励提标管控。各地要鼓励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对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参照限额以上工程进行提标管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要强化分级分类差异化重点监管,对安全管理标准低、安全风险大的,进行重点监管。
(三)落实登记管理。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在工地显著位置张贴登记表,主动公开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开展施工活动,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动火作业事前严格内部审批、事中动态管控、事后查验除险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涉及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含拆除工程)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推行属地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