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社会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我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住建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成都市委社会工作部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7日
成都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是指通过在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相应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为居民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障基本、优质普惠,规范管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指导各区(市)县统筹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培育和引导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社区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总体统筹和组织协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用地要素保障工作,加强规划、用地政策支持。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等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各领域支持措施,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根据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功能属性,分领域制定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和规范安全发展。
各区(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策划、组织实施和运营管理,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做好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
第二章 用地和规划管理
第六条(规划选址)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宜规划布局在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并选址在安全的地段进行建设,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降低各类空间环境中的潜在风险。
第七条(规划支持)
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时要统筹考虑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老旧小区补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规划条件要求。
第八条(用地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需求。
第九条(用地类型)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功能场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广场用地等。
第十条(用地支持)
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对利用存量建筑改造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但不应降低原有用地的绿地率指标。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标准)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5号)等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形式)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条件,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以资源整合、集约建设为原则,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复合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用插花式等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支持以片区统筹、综合开发模式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功能场景)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根据群众需求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需情况,科学合理配置服务功能场景,优先选择配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和社区助餐等功能,因地制宜补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功能。
第十四条(面积标准)
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社区不少于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
第十五条(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
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平方米,有条件的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设置上限。服务功能尽量集中设置,原则上不应少于3项,有条件的一般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楼层设置)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重点考虑“一老一小”服务需求,优先在低楼层布置(其中婴幼儿托育功能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宜与儿童托管、儿童游憩区域设置物理隔离)。家政便民、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并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新建居住区)
新建居住区在土地出让时,由各区(市)县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要求,提出配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要求(此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容),且应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第十八条(既有社区补建)
既有社区补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15分钟社区幸福生活圈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充分挖掘、合理利用具备条件的居住小区空地、拆除腾退用地、低效闲置用地等资源,通过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收购改建等方式进行,逐步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第十九条(既有社区扩建)
既有社区已具有相关功能,但规模不能满足建设标准的服务设施,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容积率奖励等政策,适度增容扩建。
第二十条(既有社区改建)
加强资源统筹调配,鼓励根据群众需求和实际使用需要,在优先满足规划功能前提下,经区(市)县政府同意后,可对闲置、低效利用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部分服务功能进行调剂使用。商业楼宇、办公建筑、老旧厂房等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改建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参照《市住建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108号)等文件规定要求执行;其中改建为养老托育设施的,鼓励纳入规划支持范围,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资源统筹)
鼓励引导产权人等主体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场所优先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鼓励各区(市)县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将国有房产提供给社区发展嵌入式服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管理)
新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审查按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相关程序组织实施,方案审查阶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需充分征求发展改革、社会工作、住建和相关行业部门意见;改扩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先行进行需求论证,并指导项目业主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使用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费用、装修标准等;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社会工作、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新建和改扩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审查通过后,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开展报规报建、项目招标、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组织、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保障施工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营模式)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运营坚持公益性、普惠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政府、市场、公益组织、居民等多元主体参与,构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样化运营模式,实现社区服务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运营管理)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成后,各区(市)县应明确具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根据居民需求、市场供给和财政能力,科学合理选择可持续发展的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择优、委托经营等方式选择第三方运营主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民政、卫健、教育、文旅、体育等部门,要指导运营主体,做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明确权责义务,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五条(公建民营)
支持公建民营运营模式,政府拥有所有权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采取整体租赁、整体或部分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第二十六条(民办公助)
发展民办公助运营模式,以企业为主体建设各类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民政、卫健、教育、文旅、体育等部门制定出台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运营奖励补助办法,形成支持政策清单。补助项目原则上应为市场紧缺性的嵌入式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按规定支付购买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可持续建设运营模式,通过向运营主体提供低成本设施建设场地空间,鼓励引导运营主体根据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提供服务优质、价格普惠的社区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专业性机构连锁化、托管式运营,提高社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共建共享)
鼓励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场地空间共建共享,倡导复合利用、错时使用,打造一站式“多功能厅”,提升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空间利用率。在满足行业服务要求前提下,对于功能相似或者错时复合利用的面积,可纳入各行业目标任务指标计算。
第三十条(智慧赋能)
结合公共服务人口地图编制试点工作,以人口变化和群众需求满足为导向,推动社区嵌入式服务资源、服务项目、服务场景、服务主体等信息线上线下公示公开、数据资源智能整合、供需精准匹配,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
第五章 保障支持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策支持)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清单,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各项土地、规划、资金、税费等优惠扶持政策,优先向县市新城倾斜。
第三十二条(资金支持)
各区(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稳妥有序把握节奏、步骤,细化具体建设方案和工作举措,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专项资金等支持,统筹用好各类政策性资金,加大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所需运行管理工作经费,需由财政安排的,纳入各区(市)县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第三方合作等方式扩展资金保障渠道。
第三十三条(准入支持)
要优化社区嵌入式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准营政策,简化相关许可审批办理环节、办理时限,鼓励支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服务,依法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规范的登记、许可和备案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使用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的,应当及时纠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区(市)县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的服务保障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评估评价)
各区(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社区嵌入式服务运营评估及反馈机制,对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对提供的服务进行居民使用意愿和满意度评价,对服务质量进行动态评价,并建立运营主体、功能设置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六条(安全管理)
各区(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电梯、水电设备、消防系统等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十七条(消防管理)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中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等责任,多业态功能使用的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应急处置、安全紧急疏散等方面的联动协作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配套政策)
市级相关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财税等配套支持政策,各区(市)县可按照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共成都市委社会工作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