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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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工作应当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

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我厅修订了《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日

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工作,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 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 体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和《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民用建 筑工程界定标准》(DB51/T5058-2020)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

第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是指对超限高 层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计进行的专项审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 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第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 理。 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的建设单位, 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与市(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提前做好政策沟通。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由具 备甲级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 构设计应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 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工作应当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二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申报材料应包 括下列资料(一)至(九),资料(十)至(十二)需要时 提供。资料(四)至(十二)内容深度应满足《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

第七条要求

(一)建设单位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 申请(附件1)。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请示(附件 2)。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五)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若 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论证报告中应有隔震减震设计内容)。

(六)工程勘察报告。

(七)结构设计计算书。

(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

(九)建筑和结构初步设计图纸。

(十)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 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十一)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 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十二)房屋高度2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以及需要进 行抗风性能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供风洞模拟或试验报告。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中相关内容的真实 性、合法性、时效性、完整性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审批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3。

第七条 建设单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在“四川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 震设防审批”事项,按“办理流程说明”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 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及时组织 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依据专家组意见作出行政批复。 专家技术审查包括提前审阅资料和召开审查会议。专家 技术审查时间从专家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至审查会议结束 之日,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审批 时限。

第十条 涉密项目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采 用线下办理形式,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要求执行,审查专家及其他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 专家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7名。技术 审查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组长应由结构专业 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专家抽取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上应根据项目特点、规模、重要性和超 限设计复杂程度,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库(勘 察设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中抽取。因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家库随机抽 取不能满足项目审查需求的,可在库内指定专家。审查难度 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 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等技术服务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 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 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 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 估等。

第十四条 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宣读廉政风险防控告知书,推选专家组组长,专家组评审, 宣读专家组意见等内容。专家评审环节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专家组评审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汇报项目情况,专 家质询讨论,专家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并形成专家组意 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意见的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 审”三种,结论需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同意,审查专家有 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 计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技术资料和开展施工图设计;审 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技术资料,经原专家组确认后开展 施工图设计,项目修改时间不计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时限;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 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技术资料,重新申 报审批。 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专家出具的个人 审查意见应由专家本人签名。专家组意见是省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出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的重 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查结论为“通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 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按申报 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专家应 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具审查 意见负责。在技术审查过程中,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有 关单位或人员,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专家不得私自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专家 的名义开展未经授权的抗震设防技术审查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由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全过程抗震设防质量负首要责任,应按规定主动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 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有关规定判断工程超 限情况并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或未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 图设计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度开展专项检 查,对施工图设计与审查阶段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施工阶段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 批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 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档 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行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参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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