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协会,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建议于2025年10月9日前反馈至我厅招标总站。各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署名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严格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保证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等关于招标人的规定。鼓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作为履约规范载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全面推行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2—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将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被标注“资质异常”和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情况纳入定标核查因素。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依法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外,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暂未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参照招标范围相近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直接或者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落实《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并结合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典型事例,自行开展对招标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鼓励在发布招标计划时或者其他合理时间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省外企业投标时提供入川信息,省外企业中标后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报送。为实现投标业绩信息的可追溯,逐步推行在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增加要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C级及以上业绩信息截图。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市场调研和大数据分析,制定发布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的价格信息,供招标人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参考。
三、优化评标标准设定
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设定奖项评分的,应为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内的奖项,且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5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6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且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设定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评分的,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设定人员类似项目业绩评分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若资格条件中已有要求则不再设定);投标人可以同一业绩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认定”等内容。设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分的,应当按执业范围分别对应岗位需求设定,除个别有特殊需求的岗位外,原则上不得设定2个及以上资格。设定人员职称评分的,应当按职称等级设定合理级差评分,不得设定2个及以上职称专业,且不得限定特定的职称专业名称;除技术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项目外,不得设定正高级职称评分;职称证书应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评标办法中主观评分标准原则上按照“优”“良”“一般”和“差或无”分别赋分100%、80%—99%、60%—79%和0分。
为遏制恶意低价竞争和异常高价陪标行为,在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中,试行对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比例(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原则上不高于80%)或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一定比例(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原则上不高于90%)的投标报价,以及除投标报价以外的其他部分评分项得分不足相应部分总分一定比例(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原则上在50%—70%幅度中选择)的投标报价,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评审方式。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实际探索多元化的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四、改进评标机制方法
推进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原则上应当优先使用,由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调度安排,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逐步推行“暗标盲评”,通过对投标人信息进行隐藏,统一编制格式并随机编码,向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推送投标文件,实现对主观评审部分的盲评,配套推行工位式分散评标,避免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发表倾向性、误导性和暗示性言论干扰评标,切实解决评“人情标”和评分畸高、畸低现象。被认定为不符合暗标格式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具体原因,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的“否决投标依据”或“备注”中予以公示。
五、切实加强行政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下同)项目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行政监督,结合工作需要适时下放监督职责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行政监督。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提请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按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权限,选择相应层级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由系统将招标文件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未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线下报送),避免招标环节脱离行政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责令改正,对招标文件不科学合理,可能造成投标竞争不足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监督建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下简称“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后5日内(最后1日为节假日时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监督检查。书面报告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应材料后重新提交;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招标人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后重新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完备,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向招标人出具收讫回执。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负面行为的,应当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作出负面行为记录。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工作台账,实现招标监督意见发出、反馈、改正等的闭环管理。鼓励各地通过上级督查、同级互查、专家评议、行业问卷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成效评估,及时发现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督工作规范化。
六、推进实施标后监管
开展招标投标与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联动监管,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强化招标投标成果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订立前,中标人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拟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属于不按规定订立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履行书面变更手续,且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职称、业绩等条件。通过常态化监督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七、畅通异议投诉渠道
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中应当载明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要告知投诉人应当提交的部门;鼓励在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台账,开展定期统计分析,聚焦突出问题,纳入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四川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办法(试行)》,坚决抵制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 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