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关于深化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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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与“无废城市”建设一并部署 推进,推动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指数纳入“无废指数”指标体系。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关于深化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化建筑垃圾全过程、全环节治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能力和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建设,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关于深化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9102025919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此期间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10

浙江省关于深化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全面深化建筑 垃圾治理,健全完善治理体系,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7 年,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源头减量、分类处 理、运输监管、规范消纳、数字闭环和查处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建筑垃 圾综合利用率维持在90%以上,设区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顶层设计

1.强化规划衔接落实。做好规划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的有效衔接,统筹建筑垃 圾转运调配、填埋(堆填)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消纳设施建设, 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其中对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设施,做好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规划建设建筑 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 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健全工作统筹机制。全面实行省级统筹、设区市负总责、 县级抓好落实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推进机制。省级层面建立建 筑垃圾常态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市 县结合实际完善建筑垃圾统筹治理机构,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并厘清建筑垃圾各环节指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构建“责任 闭环、流程闭环、治理闭环”的工作体系。(省建设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程渣土常态化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 责分工负责)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与“无废城市”建设一并部署 推进,推动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指数纳入“无废指数”指标体系。 (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法规政策标准。加快《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修订工作, 因地制宜推进完善建筑垃圾地方性法规规章。梳理完善建筑垃 圾管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国家循环 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省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 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各地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 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收费机制。(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人才支撑培养。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行业专家库,为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拟 定、技术指导、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鼓励高 等院校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领域的教育和培训,培养具 备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技术人才。(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 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源头治理

5.全面推进源头减量。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 监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明确建筑垃圾 减量化目标,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 置等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落实。高水平推进新型工业化,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 大力推广装配式装修,开展重大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试点。鼓 励并推动BIM、VR等先进技术在工程设计及施工中的应用, 减少设计“错漏碰缺”及施工拆改问题。(省建设厅、省交通运 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 负责)

6.落实备案核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督促工程施工 单位在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按规定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 审批信息公示制度,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高效办理。 调整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深化审批系统与业 务系统数据联通共享,构建“审批+监管”深度融合的全链条服 务模式。(省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 农村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建筑垃圾跨省 转移审批备案的监管,有效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并将审批备案、 监管执法等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推进分类处理

7.实行分类收集处理。落实《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 导目录》要求,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推动以末端利用 为导向进行细化分类。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按 规定进行综合利用或用于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装修垃圾分类处理后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建筑垃圾中分拣 出的可燃物,鼓励通过焚烧发电、制作衍生燃料等方式进行处 理。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进入最终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 (省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 主体责任,落实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合理设置 分类贮存场所和标识,因地制宜开展就地分类利用。强化车辆进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 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 度。开展建筑拆除与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试点,鼓励将拆除 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的施工单位或由建 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按 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完善装修垃圾全链条管理机制,建 立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 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在装修垃圾投放点等显著位置全面公示合 规运输单位与价格信息。推动将装修垃圾投放点与生活垃圾投 放点、再生资源网点融合设置,鼓励采取提前预约、箱体收集 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坚持城乡融合、一体治理,逐步实现装 修垃圾投放点行政村全覆盖。(省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运输监管

10.加强车船管理。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 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 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车辆安 全技术检验、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确保车辆、船舶设备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探索开展新能源运输试点,推动新能源车辆、船舶在建筑垃圾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省建设厅牵头,省公 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11.规范运输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年度各类建筑垃圾产 生量与外运需求预测,预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引导运输单 位合理配置运力。运用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建 筑垃圾出场、运输、卸点等实时监测,严格水路运输码头、船 舶监管,全面落实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将建筑垃圾按照规 定的时间、路线清运至指定地点,严防沿途遗撒、乱倒乱卸、 交通违法等行为发生。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保障 车船技术达标,常态化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省建设厅牵头,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退出机制。优化完善建筑垃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依 法依规做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开展运输企业信用分 级分类动态管理,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落实差异化监管措 施。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 综合执法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末端消纳

13.扎实推动设施建设。利用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 特别国债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 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将 规划确定的各类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 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强化政策、资金、 用地等要素保障。既有消纳能力不足时,合理确定临时利用、 贮存设施的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完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地保障措施,支 持设置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 工程泥浆。(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全面规范设施运行。依法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施 的动态监管,规范运营行为,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其他固体 废弃物或者从事与建筑垃圾处理无关的活动。定期开展安全隐 患排查,督促运营单位加强运行管理,落实场区污染防治措施, 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 督促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治理。(省建设厅、省生态 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入开展存量治理。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 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 质灾害风险区、重要河湖水域的临时贮存设施,责令相关责任 主体依法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 处置场所。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将建筑垃圾有 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 的,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 保安全。(省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循环利用

16.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建 设,促进园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 利用企业整合拆迁、运输、利用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推进建 筑垃圾收集、运输、利用区域一体化处理。积极培育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上下游产业带动 能力、掌握核心技术、提高市场占有率,发挥带动引领作用。 落实国家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环境保护税等方面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大力推动产品应用。更新完善省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 品相关应用技术标准,健全产品应用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 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相关政策,鼓励将符合标准的产品 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 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动使 用财政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动态调整完善建筑垃圾综合 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质量标准及应用规程名录, 推动将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目录。(省 建设厅牵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 责)

18.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将建筑垃圾治理关键技术需求纳入 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建材生 产企业等研究开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省 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监管机制

19.强化数字闭环监管。深度应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 管服务系统”,实时归集并发布供需信息,畅通建筑垃圾消纳 渠道,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健全完善部门间建筑垃圾信息 共享机制,依托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做好数据信息交 换。严格按规定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完善联单运 行机制,推动实施末端卸点付费机制。(省建设厅、省数据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联合执法监管。围绕建筑垃圾监管“一件事”,健全 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畅 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统筹各部门和基层执法力量, 完善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依托全省统一 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提升办案效率。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建筑垃 圾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强化省际毗邻区域执法协作,严防跨省 非法转移建筑垃圾。健全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溯源查处机制,实 行“产运处”全链条打击,并依法依规将处罚情况纳入涉事企业 和个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档案。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 制,联动铲除非法利益链条,依法严厉打击涉建筑垃圾犯罪活 动。〔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 综合执法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实条 线责任,确保任务落地见效。要强化工作评估,定期对本地区 建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优化完善管 理措施。要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 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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