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健全长效机制,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基础上,现已形成《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再面对社会公开征求企事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请于2025年10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8日
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健全长效机制,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工作的通知》及《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农房质量安全与品质,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安全底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合理、设计规范、建造质量安全、使用舒适便捷,将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贯穿农房建设管理全过程,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旧新并重。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选址、设计、建造、管理、使用带来的安全风险。
——强化多方协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发挥主体作用。明确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强化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乡村建设指导员参与共治,形成多元合力。
到2027年,基本建立适应四川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建设质量安全、使用、管理全过程闭环管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农房建设品质和农村居住环境大幅提升。
二、持续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建立农户自查、村镇巡查、县级核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
工作机制,建立农房安全隐患台账,开展定期隐患巡查与安全管控,及时整治隐患、更新台账。尤其针对地震易发区、高滑坡、临河等重点区域,经营性、三层以上、人员密集重点场所,在汛期等重要时段,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发现隐患第一时间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开展隐患整治。各地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性自建房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经审批、许可或备案擅自扩建、改建、拆改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二)规范经营性农房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经营性房屋审批与监管。产权人(使用人)严格遵守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经营许可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严禁擅自对农村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改造、超出结构设计荷载开展经营活动,人员密集经营活动场所应满足消防、疏散、应急相关要求和必要设施及人员配置,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满足经营业态需求条件的农村经营性房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三)大力推进农房屋面整治。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农村房屋风貌打造实际,探索编制适合本地农房风貌整治导则和技术指
南,挖掘培育本地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彩钢替代性材料和施工工艺研发,开展整治和修建工作试点示范,引导村民改造安全、美观、和谐、协调的农房建筑风貌,杜绝新增搭建彩钢棚和违背质量安全、影响风貌效果的行为,提升农村房屋安全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四)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谁拥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重点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经营性、人员密集等农房及其周边环境,在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查的基础上,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暂停使用、警示打围或拆除等工程整治和管控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
(五)持续推进农村危房及抗震改造。做好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和安全动态监测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要及时准确纳入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杜绝骗保漏保。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引导地震易发区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三、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用地需求和选址安全。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闲置空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生活习惯、生产方式的前提下,编制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引导村民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需切削山坡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边坡防护,确保安全。按照统规自建的方式,鼓励适度聚居,建设连片庭院,打造宜居美丽现代村庄。(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七)严格规范农房设计与施工。新建农村房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当地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二层及以下农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织不同职业方向的工匠组成的施工班组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农村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农村住房设计应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构造及建筑风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急部门)
(八)统筹实施行政审批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方便建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技术审查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建设带头工匠、乡村建设指导员的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指导和管理。推动执法力量有序下沉,加强对基层执法指导和监督,统筹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监督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四、加强技术创新与应用
(九)大力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各地要以县域为单元,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新型建造方式,引导村民采用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集成房屋,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产品,满足村民对农房居住功能、抗震设防、绿色低碳、建造成本等方面要求,提供符合现代生产生活的个性化、菜单化建房设计服务。新型房屋应结合本地区实际,严格控制建筑风貌,充分体现民族和区域特色,推动现代美丽宜居乡村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十)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有关部门建设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包含农房报建
审批、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农房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建立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名录、标准图集等数据库。推动农房建设“一网通办”,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形成各部门监管数据链条,实现农房建设基础信息的可视化展示和分析,着力提升农房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十一)探索建立农房保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保险业务,为村民房屋提供防灾防损保险服务。重点在地震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保费补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五、强化工作保障
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将农房质量安全提升作为乡村建设评价的重要指标,完善问题发现、反馈整改和跟踪督办机制。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加大对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依法依规承接农房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