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0月14日
青海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制卷和主客观试题阅卷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报名、试卷接收、发放、回收和具体考务组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相应专业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专业命题专家的选派工作。
第三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各专业计价依据特点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统一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第六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科目考试;
(二)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四)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青海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相应专业科目考试电子版成绩合格证明)。该证书(证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用印,原则上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条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明),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取得相应专业科目考试电子版成绩合格证明的,可申请增加执业专业类别注册。
第十一条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视同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依据。
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十三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对在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考试管理和服务中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需承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和参加考试。对虚假承诺或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