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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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可不定期调整专家库分类和各类专家人员。

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的可靠性,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服务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的管理与运行,我厅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材料请发至电子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1025日。

 

联系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971-6153385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青海省建设科技大厦7714

邮政编码:810000

   箱:qhsxfhkzzx@163.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20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 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技术专 家选拔入库、从业行为、过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的可 靠性,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青 海省房屋建筑抗震性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 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用途〕专家库是青海省抗震设防、防灾减 灾、应急管理等工作的高级智库,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 势,由工程设计、抗震设防、防灾减灾、应急管理、鉴定加固、 检测评估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协助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防灾减灾、 应急管理、鉴定加固、检测评估、专家评审、专项论证、标准制 定、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管理使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青海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 的组建、使用、管理及专家入库、清理、选取、动态监管等活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履行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等相关技术活动职责时,可 根据工作需要,遵循专业匹配、能力胜任、轮换使用和回避原则,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 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入库专家范围〕专家库成员主要由科研机构、高 等院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工程服务机构、施工、监 理、设计、应急管理、鉴定加固、检测评估等单位以及其他社会 团体中长期从事结构、应急管理、地震、检测、建筑、给排水、 暖通、电气等领域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涉及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六条 〔入库条件〕受聘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社会 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平公 正,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愿意积极提供抗震防灾应急等相关 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标准,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综 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校教师应具有教授 及以上职称,或具备结构、建筑、应急管理、给排水、电气、检 测评估等专业注册执业资格,受聘专家需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 相关行业、专业管理、应急救援、灾后重建等方面工作经验;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作风正派,工作严谨,身 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等技术服务相关工作,具 有较高学术或技术实践,在行业内有较高权威性的人员,可适当 放宽学历要求、专业年限和年龄条件限制;

(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被行业取消评审专家 资格的情形;

(七)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必须经工作单位书面 同意,同时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或有较高学术、技术实践,在行 业内有较高权威性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库程序〕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入库采 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邀请入库相结合的方式。入库程序为:

(一)入库申请。

1.个人自荐:专家如实填写《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入库个人自荐表》(附表1), 并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业 绩成果等复印件递交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单位推荐:专家如实填写《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入库单位推荐表》(附表2), 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入库,由推荐部门负责真实性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并附身份 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业绩成果等 复印件递交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邀请入库:根据工作需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 邀请相应专业院士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工程勘 察设计大师等高端人才以及省内外、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技术人 员担任入库专家。

(二)入库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 对递交资料的专家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并对审核 未通过的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三)结果公示。对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 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 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提出人和被 异议人。

(四)准予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准予入库,由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专家库名单的公告,聘用期为3年。

(五)管理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可不定期调整专家库分类和各类专家人员。

第八条 〔续聘程序〕专家到届满期,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 取消,对符合条件并自愿续约的专家可继续聘用,专家需在聘任 期满3个月前填写《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 震防灾应急技术技术专家库续聘申请表》(附表3),并附身份 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业绩成果等 复印件递交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续聘审核。

第九条 〔退库程序〕对于年龄已满65周岁的、考核不合 格的、因身体健康或违规行为等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 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应清出 专家库并予以公布。聘期未满自愿退库的,由专家本人填写退库 申请,说明退库原因且由本人签字(单位推荐的专家还需单位签 署意见并盖章)并附复印件递交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 行申请退库审核。

第三章 专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入库专家工作职责〕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委托,专家库成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受邀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 应急政策、重要文件、地方标准、应急预案、重点课题等进行调 查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并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咨询意见;

(二)协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质量安全检查,并提出技术指导意见和建 议;

(三)协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咨询、事 故调查;

(四)受邀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防灾减灾、应急管理、鉴定加固、检测评估、专家评审、专 项论证、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五)受邀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评估工作;

(六)受邀参与培训授课、学术交流,协助宣传贯彻国家及 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工作;

(七)承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 作。

第十一条 〔专家权利〕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获取承担专家任务的工 作经费或劳务报酬;

(二)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不受任 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尊重科学、实事求是, 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三)受委托开展现场调查、咨询工作时,有权听取相关单 位对具体内容的介绍,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开展工作所需的 信息和资料;

(四)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 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五)因遵守回避原则或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 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加;

(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 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义务〕专家库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 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回避原则,并接受住建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 专家活动时,科学、客观、公正地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检查、咨 询等服务,并对检查、咨询等工作结果负责;

(三)在委派职责范围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平公 正、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四)专家接受工作委托后,须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 替,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退出的,应先征得专 家抽用单位的许可;

(五)与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检测 评估等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 论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事故 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对策;

(七)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 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 见和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

(八)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 取其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九)专家的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更新信息,以免造成专家抽用延 误;

(十)向住建管理部门及时举报或反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 纪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责任追究〕专家库成员因个人违规违纪违 法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劳务报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将抽用专家的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按照省财政主管部 门有关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家抽取和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原则〕专家库成员按专业类别和学术 专长分类,用人单位按需求从建设云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六条 〔直邀情形〕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不 能满足工作需要,或项目特别重大、涉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 要求特别高、有特殊要求的,可由主管部门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 专家,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技术服务活动不超过15次。

第十七条 〔回避原则〕专家与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 证、检查、调查、检测评估等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 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回避抽用。

第十八条 〔专家组情形〕开展专家评审会、专项论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奇 数(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研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由 抽取专家推选组长,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 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 当注明。 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家技术服务活动, 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服务内容从专家库随机或根据技术服务专业 特点抽取,专家人数按实际需求抽取,由抽取专家推选组长,形 成专家组,专家组应根据技术服务内容形成统一的技术服务意见 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审论证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 规定权限,组织专家评审会、专项论证会,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选取专家组组长;

(三)组织查阅资料;

(四)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或技术论证;

(五)质询;

(六)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发表个人意见,并在记录上签名;

(七)专家组表决,组长宣布专家组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提醒相关单位对评审结果发表 意见,做总结发言。

第二十条 〔评审论证纪要〕专家评审、专项论证应当形成 纪要,并产生专家组评审结论性意见,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 认。 专家评审、专项论证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 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动态调整〕建立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根据 工作需求和实际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动态调整 专家库分类和各专业专家。通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管理专家 的个人信息、抽取情况、参与活动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可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增补、调整专家库人选名 单建议。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建立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12月根据专家承担工作的业务 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一)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家技 术服务等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 度按期完成承担的相关任务活动的,评价为合格。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并及时清出专 家库:

1.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被投诉举报并核查属实的;

2.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漏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未 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3.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4.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 良影响的;

5.利用省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防 灾应急技术专家库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法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5次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 请,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或找人替代承担有关工作 的;

7.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8.存在学术不端、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9.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管理维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 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负责对专家库的工作指导,组织召开专家库工作会议, 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库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 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进行专业技术、法律制度、廉洁 自律和职业素养等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其它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取消专家资格惩戒〕被取消专家资格并被移 出专家库名单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移出专家库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申请入库。重新申 请条件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责任〕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 体责任,对学术造假、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通报不及时,给专 家抽用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二十六条 〔专家工作奖惩〕对工作认真负责、绩效突出、 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褒奖; 对多次拒绝参加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应急技术服务工作或工作敷 衍的专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进行工作警告;对违规 违纪违法的专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规依纪依法处 理或移交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补充说明〕国家对抗震防灾应急专家及管理 有新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 施,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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