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关于调整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控,重点防范火灾风险,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住建厅拟印发《关于调整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住建厅工程处。
传真:0591-87601285,电子邮箱:fjgcc2019@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关于调整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控,重点防范火灾风险,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2号令)有关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对我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2026年1月1日起,强化以下4类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不受施工许可办理限额限制,均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质量安全监督:
(一)冷库装修改造工程或既有建筑改造为冷库的工程(单一设备安装除外);
(二)医院、商场、养老院、福利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办公建筑装修改造工程;
(三)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四)集镇环境整治中的街区建筑立面整治工程和3层以上房屋装修改造工程。
上述4类装修改造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须提供改造建筑的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性证明材料。
二、其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