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湖南省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办发〔2025〕34号)》,持续推进我省城市更新行动,我厅代拟了《湖南省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指定邮箱hnszjtzfbzc123@163.com。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以PDF格式发送;个人意见请留有真实、有效信息,签署个人签名,以PDF格式发送。
二、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更新保障处(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611室),邮政编码:410116。
三、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
联系人:彭程武,0731—8895003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2日
湖南省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办发〔2025〕3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持续推进我省城市更新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6年,全省启动一批城市更新重点片区改造,实施一批补短板、惠民生、强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2027年,重点片区改造初见成效,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和项目推进模式初步形成。到2030年,城市更新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初见成效,具有湖湘特色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城市韧性提升工程
1.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加快拆除改造D级危险住房,积极稳妥实施国有土地上C级危险住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非成套住房改造。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城镇房屋进行抗震加固。治理改造城镇预制板房屋。除依法依规实行“一屋一策”改造维护和使用外,严禁以危险住房名义违法违规拆除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历史建筑。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强化建筑保温材料管理,鼓励居民开展室内装修。加强老旧厂房、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屋改造和混合利用。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推动“老房子”变“好房子”,推广装配式建筑与装配化装修改造。推进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探索搭建危险房屋监测预警系统,构建市场化手段保障房屋质量安全机制。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2.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动态排查城市基础设施风险隐患,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强供水、排水与污水、燃气等地下管线管网建设改造,完善长效运维管理制度。构建管网建设改造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综合改一次”。稳步有序建设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加强城市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与第二水源地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全面推动污水处理“按效付费”改革,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坚持“污涝同治”,统筹推进城市防洪排涝、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加快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建立健全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环卫设施改造升级,健全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适度超前建设公共消防、人防设施等防灾工程。
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提升城市公交支撑服务能力,优化公共交通与城市功能的关联布局。聚焦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等领域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自主可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2030年,实现老化燃气管道动态清零,改造供水、污水等地下管网1万公里以上,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15万个。
(二)居住空间提质工程
3.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小区及周边区域连片改造,统筹推进老旧小区及危旧住房改造。整治消除小区及楼栋内安全隐患,更新改造燃气等老化管线管道、老旧电力设施等,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完善小区停车、充电、消防、通信等配套设施,补齐助餐、家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加强改造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小区长效运维管理机制。注重保护传统风貌、文化遗产,整体提升小区环境、设施、服务水平和文化价值。2030年,建成20年及以上的老旧小区“愿改尽改”。
4.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坚持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先行,实施“一村一策”,不搞大拆大建,分类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5.开展完整社区创建。对照完整社区有关标准,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打造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2030年,打造50个以上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全域推进先行区社区。
(三)公共空间增效工程
6.推进老旧街区改造。推动老旧街区提质改造、功能转换、业态升级,建设活力街区,鼓励统筹周边老旧火车站更新。推进老旧商圈商业街区更新,优化设施、交通、空间等组织布局,引导商文旅体融合发展,丰富消费场景和业态。
7.推进老旧厂区改造。引导通过市场化方式更新改造老旧厂区,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和设施,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打造工业旅游区(基地),发展新业态新功能。
8.补齐公共服务短板。补齐养老、托育、医疗卫生、教育、全民健身及无障碍等服务设施短板,预留相关设施用地。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发展普惠托育和多样化养老服务。推进产业园区和城区设施共享和功能融合,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临时安置、应急物资、急救设备保障,健全医疗应急服务体系。推动消费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科学拓展布局城市公共活动和新型公共文化空间。203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多层级、全覆盖的城市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四)生态空间修复工程
9.实施城市生态修复。一体推进治山、治水、治城,建设连续完整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和城市湿地修复,恢复和保持城市水系的自然联通和流动性。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进城市小微湿地保护与建设,打造亲水空间,提升城市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开展被污染建设用地管控修复和安全再利用。加强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
10.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强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建设,利用闲置空间增加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小微绿地、小微湿地,改造城市老旧公园,优先应用乡土植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立体绿化和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203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4平方米。
(五)历史文化赓续工程
11.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开展老城及其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资源调查,摸清老旧小区街区厂区、文化遗产资源底数,落实“老城不能再拆”要求,划定最严格保护范围。开展文化遗产影响评价,建立健全保护前置机制。构建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修缮,探索合理利用路径。推动重点片区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适旅化改造。2030年,建成10个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示范片区。
12.加强重点地区地段风貌管控。贯彻落实《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管控。强化老旧房屋拆除管理,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严禁拆真建假。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有序清理不规范地名,严格管理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
二、实施路径
1.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建立“先体检后更新”机制,统筹开展城市体检和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2026年,推动城市体检县级及以上城市全覆盖。
2.强化规划引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健全“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规划实施体系,强化城市设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引导作用。有关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详细规划,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科学划定城市更新片区,以片区为基本单元,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各项重点任务落实,2025年,各地按照急用先编原则,编制一批重点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2026年6月底前,市州、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本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重点片区策划方案,并按规定完成审定。
3.开展项目储备并编制年度计划。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依托储备库科学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明确分年度实施的项目清单,并推动提前做好前期工作。
4.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城市更新项目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结合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全面识别防控质量安全、技术经济、行业管理风险,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共同加强项目全周期管理和绩效评价。
5.坚持全过程多元参与。建立覆盖城市更新全过程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可持续模式。发挥好“一委一办一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城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城市管理进社区和物业服务进家庭。探索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资本协调运行新模式,引导居民、规划师、设计师等参与社区建设,加强城市更新社会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处置、居民参与议事机制建设。建立省城市更新智库,健全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度。支持各地建立城市更新产业联盟。
三、支持政策
(一)规划支持政策。在充分保障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可按不低于现状条件的原则进行更新。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房原拆原建等项目,各市州应在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以及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
(二)土地支持政策。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依法合理转换的具体规定,明确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管控要求。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既有
建筑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不含建设期)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除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以外,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加装电梯以及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拆除违法建筑腾空土地等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免予办理用地手续。
(三)产权支持政策。对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兼容多种功能且具备分割条件的,可按不同宗地范围、建筑区域或空间分层办理分割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实行分区分层设权。支持既有建筑不动产权人与更新实施主体依据更新合作和转让协议,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转移预告登记,待更新完成后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城市更新项目权属关系复杂无法确定实施主体,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改造的项目,相关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确定实施主体。各市州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或征而未拆的房屋等出台政策,妥善化解产权问题。
(四)资金支持政策。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城市更新。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对城市体检、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经费予以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政府专项债等。推动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强化信贷支持。支持各地探索利用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城市更新基金等支持城市更新项目。鼓励采用“EPC+F+O”(工程总承包+投融资+运营)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持续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减免政策。鼓励通信等企业适当减免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引导居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出资参与城市更新。
(五)优化项目审批。各市州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土地、规划审批豁免清单。完善适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技术导则、施工图审查要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要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点等。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执行现行规范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标准确有困难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安全需要。
四、组织实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资、林业、市场监督、体育、人防、金融、税务、通信、能源、文物、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指导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支持。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政策统筹,强化资金保障,稳妥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