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升评标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及审计厅2022年至2024年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馈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11月20日前以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厅。
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建设大厦2号楼4楼,省招标办
电子邮箱:gsszbb@qq.com
传 真:0931-847014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3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5〕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监督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区域专家库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库。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聘任并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除依法依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和日常管理维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章 专家准入
第六条 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1.取得国家相关注册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分一、二级别的须取得一级注册证书);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并取得国家二级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评标专家征集入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征集条件、时间、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评标专业等,按各级通知要求在线上或线下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意见。申请人的材料需经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当认真核对申请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
(四)资格审核。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专家入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合格的申请人名单推送至各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聘用入库。
第十条 申请人和推荐单位对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和推荐单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五项规定的条件。根据专业人员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聘申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三章 评标专家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并在评标前向招标人作出书面承诺;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评标;
(六)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于追责。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抽取端设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网络自助抽取系统中,为招标人、招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对评标专家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网络自助抽取系统记录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完成,一般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抽取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和参加评标、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反馈的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和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反馈内容应包含评标专家的平时表现、专家抽取率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由推荐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向推荐单位报备,由推荐单位向组建评标专家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审核。评标专家离职或死亡,推荐单位应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自愿退出专家库的,由推荐单位向组建评标专家库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六章 专家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评标专家进行教育培训及年度考核,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考试,考试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专家被抽取后不按时参加评标,一年三次以上的;
(二)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制度,一年两次以上的;
(三)不客观公正评标的;
(四)不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的;
(五)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的;
(六)不参加年度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影响评标评审的。
第二十九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应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1年内不得再次入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其他违规情形的,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过各级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