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省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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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各地考培工作开展质量抽查与评估,对监管不到位、考培走过场的市州住建部门进行约谈和通报。

关于对《湖北省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考核质量与服务效能,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厅工作部署,我厅研究起草了《湖北省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5年12月15日— 2026年1月13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将《征求意见表》(附件2)书面反馈我厅人事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5日

湖北省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提高培训考核质量与服务效能,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下简称“人员考培”),是指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开展的,以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目标的考核培训活动。主要包括住建领域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工人、燃气工人、乡村建设工匠等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三条 全省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培机构”),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和考核考点。

第四条 人员考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考培机构的备案、管理、退出及处罚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建行业人员考培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厅人事处承担全省人员考培工作的政策统筹、工作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考培制度及规范,监督指导考培工作,推进考培管理平台及专家师资库建设,指导厅二级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一)城建处指导发展中心开展燃气从业人员考培工作;

(二)村镇处指导发展中心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考培工作;

(三)质安处指导质安总站开展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培工作;指导发展中心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和建筑工人考培工作;指导注册中心开展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省发展中心、注册中心、质安总站在省厅主管处室指导下,协同承担全省人员考培工作的支持与监督职责,具体包括:协助制定考评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对考培过程、考核结果等进行抽查检查,负责考培管理系统的流程优化、日常运维与数据分析。

第八条 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本地区考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管。具体职责包括:考培机构的遴选报备、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加强对培训内容、师资、考核等环节的全程监督,落实线上线下结合的巡查机制,指导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考培工作,配合省级开展督查检查,确保本地考培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章 考培机构管理

第九条 市州住建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和市场需求,遴选考培机构,并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鼓励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大专院校和行业组织发挥优势,依规开展考培工作。

第十条 市州住建部门应对考培机构的行业适配性进行审核,是否满足行业监管要求,确认其是否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相关专业考核培训要求。

(二)具备与所承担考核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团队和专兼职师资队伍。

(三)制订完善的培训与考核计划、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四)能够有效完成相应专业培训与考核任务,保障教学与考核质量。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

(六)自愿接受各级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考培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备案:

(一)按要求向市州住建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住建部门组织人员审核材料,实地核验。

(三)经市州住建部门评估遴选,审核公示后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

(四)省级住建部门将其纳入全省住建领域考培监管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

(五)具体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按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考培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监管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州住建部门报送本年度考培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应包含考培计划完成情况、考培数量、考培质量和效果评价情况、学员满意度情况、考核测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工作计划包含拟开展考培项目、考培对象、学员数量、考培方案等内容。市州住建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级住建部门报送人员考培工作年度总结。

第四章 考培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对考培机构及其考培活动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落实线上线下结合的巡查机制,实行监督巡考全覆盖,严肃学风考纪。

第十四条 各级住建部门对考培机构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住建部门相关政策文件,并依据住建行业职业分类与技能标准组织开展考培工作。

(二)履行资质、人员、场所、设施及制度等方面的承诺,并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和地域范围内开展考培。

(三)按规定开展考培工作,包括资格审核、培训管理、考务组织及投诉处理等关键环节。

(四)按要求公开考培计划、方式、时间地点、考核结果、证书查询、收费标准及监督渠道等信息。

第五章 监管方式

第十五条 市州住建部门应建立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评估等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通过数字化监测、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1. 数字化监测:指通过全省住建领域考培监管一体化平台,对计划执行、资格审核、试题应用、人员安排、质量督导、成绩管理等实施全流程线上监测,并对计划制订有效性、资格审核准确性、试题应用规范性、人员派遣合规性、结果真实性及过程可追溯性等情况进行量化监督。

2. 重点抽查:指对数字化监测中提示的异常情况,按比例进行复核、问询或现场督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日常监督中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发生投诉举报等情况启动。

(三)年度评估:定期对考培机构进行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形成评估报告并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住建部门运用“数字化+监管”和现场督查等方式,对市州住建部门履行人员考培工作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管处罚

第十七条 考培学员以虚假承诺、伪造材料、替考等非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由原证书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情节轻微的,1年内不得参加考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参加考培,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规行为纳入全省住建领域考培管理系统,作为后续考培管理依据。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考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州住建部门依法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标准或规范进行资格审核。

(二)违反考务流程,擅自调整考培时间。

(三)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对作弊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上报,或参与违规组织考试。

(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核试题等资料内容泄露,或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从事有偿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考场规则及工作人员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州住建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可认定当次考培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资格审核不严,未严格执行职业技能标准、考培规范及相关制度。

(二)考培组织管理松懈,未按规定提供考场、配备工作人员,未确保同批次考生考核方式、考核环境一致,或实操评分标准不统一。

(三)考培人员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规范擅自变更考培时间、地点,且未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住建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考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住建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考培活动,纳入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

(二)未按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考培。

(三)利用广告等方法进行“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

(四)考场秩序混乱。

(五)妨碍、阻挠巡考工作,对巡考发现问题或反映的违规问题未及时整改。

(六)未按期完成年度总结、接受年度复核认定的。

(七)其他违反考培工作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清退,报省级住建部门终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申请备案时故意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资料;

(二)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考培工作;

(三)有组织伪造考培人员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考培人员批量违规报名;

(四)有组织舞弊、弄虚作假;

(五)连续一年以上未开展考培工作;

(六)受到警告处理后,整改后再次违反相关规定;

(七)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第七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考培学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考培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法及时收集、固定、保存证据,报市州住建部门查处,处理结果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市州住建部门依法收集证据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培机构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市州住建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考培工作中出现重大或紧急情况,包括严重或多次违纪违规、被投诉举报、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出现负面舆情等,考培机构应及时向市州住建部门报告,市州住建部门上报省级住建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培机构和市州住建部门应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并保存相关处理决定及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住建部门定期对各地考培工作开展质量抽查与评估,对监管不到位、考培走过场的市州住建部门进行约谈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核培训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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