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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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完善监管工作机制,防范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局起草了《济南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520261月4日。

    如有反馈意见,应以书面意见为准。其中单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意见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于2026年1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刘明,联系电话:51705864,邮箱:sjwza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5日

济南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完善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涉及公共区域的规模、体量较小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设备安装及拆除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修改造工程,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工程。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水利、文旅、物流、冷库、冰雪场馆、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

如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依法对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另有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或予以调整。

抢险救灾、军事建设、特种设备、文物及优秀历史保护建筑装修修缮工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小型工程:

(一)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但工程投资额≤100万元的;

(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区动火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的;

(五)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

(六)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的;

(七)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

(八)起重吊装的;

(九)高处作业的。

高风险小型工程的判定标准由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绿化等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更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火灾、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管道、工业环保设备设施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户外小型广告及门楣招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五)绿化枝叶修剪;

  (六)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管理的零星作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作业活动的许可审批、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在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不涉及公共区域)进行的非动火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实行市级指导、区县统筹、街镇管理、社会监督。

“街镇吹哨,部门报到”,属地政府与管理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能知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

第二章  主体责任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指导及教育培训;

(二)依法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高风险小型工程施工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或者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工程监理或者建设管理;

(三)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内容张贴在工程主要入口处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涉及增加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经建设单位验收后投入使用;

(六)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应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应查清地下管线情况,并按规定签订有关保护协议,组织制订并严格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要求;

(七)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事先征求管道燃气企业的意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改施工完成后,经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及时支付工程资金,保障合理的工期和造价;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九)对于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不得违法分解工程,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

(十一)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在零星作业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安全生产信息,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二)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者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零星作业,应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情形的,应充分查明房屋安全状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验算和复核,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提示安全风险。

  第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依法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确保施工或者作业安全,并配合落实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按要求将关键时点、风险节点的作业现场或者安全防护措施等影像资料上传至管理平台,实现施工作业全过程信息化闭环监管;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承接高风险小型工程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施工或者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应进行全面风险辨识评估,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强化高风险小型工程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配备专业专职人员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六)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七)涉及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拆除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应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和要求后方可作业;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应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八)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根据查明的地下管线情况制订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九)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规定管理;

  (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一)严格落实封闭管理、噪声和扬尘控制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要求,通过合法途径开展清运消纳;

  (十二)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第三章  监管责任

第十条  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绿化等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依职责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发布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巡查工作指引。

市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全市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履行本部门本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  各区县(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各街镇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体系和职责分工,形成全覆盖、分片管理、分级负责管理网络;

(三)加强人员及专项经费保障,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监管力量与工程规模相匹配;

(四)建立督办考评、激励问责机制,定期开展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督办、考核评价、激励问责工作。

  第十  区县(功能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指导辖区街镇具体实施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指引,对街镇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

(三)对街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安全专家加强现场培训教学,指导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

(四)指导辖区街镇对高风险小型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开展联合检查,强化专业技术支撑;

(五)对辖区小型工程定期开展抽查,依法对接报或者发现的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相关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加强本部门本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各属地街镇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

(二)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细化完善管理机制,满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常态化监管需要;

(三)建立监管台账,全面掌握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基本情况;

(四)组织开展日常网格化巡查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五)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实施重点监管,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六)组织街镇有执法权的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超出权限范围的违法事项,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组织开展辖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加强事故警示教育、风险告知,督促责任主体做好班前教育和作业安全交底;

(八)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有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九)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信息登记管理

第十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开工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包括:信息登记、安全巡查、执法处置、完工注销。

  第十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作业前向属地街镇申报登记安全生产有关信息和材料。

信息登记有效期限为6个月,逾期可申请延期一次。该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施工作业前自行完善应办的有关合法性手续。

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并及时更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

  第十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一)网上信息登记: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登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系统提交电子信息材料;

  (二)现场信息登记:前往属地街镇设立的受理点现场提交纸质信息材料。

第十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登记以下信息和材料:

(一)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有关权属、身份材料,包括:1.申报登记人员的身份证;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材料及授权委托书;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非房屋产权人申报登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施工的书面材料;

(三)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工程委托合同或者协议书;

(五)涉及高风险小型工程或者危险作业的,应提供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应提供装饰装修方案;

(六)涉及高风险小型工程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情形的,应提供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七)有关具体情形的材料,包括: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情形的,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意见材料;涉及动土作业且经查明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地下管线权属或者运营管理等单位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十  零星作业应当登记以下信息和材料:

作业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者人员及其作业内容,涉及特种作业的还需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第十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申报登记安全生产信息和材料,并对登记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通过网上申报的,属地街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反馈;到现场申报的,属地街镇应当场受理反馈;

(三)属地街镇对申报信息、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属于登记管理范围,且申报信息、材料完整的,予以快速受理,并按程序反馈,发放登记回执;对于申报信息、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对于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通过现场方式进行信息登记的,受理通过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平台;

(四)属地街镇应在受理登记时,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播放警示教育视频、风险告知书等方式,告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内容,督促引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  属地街镇应按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巡查指引,遵循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以下问题及时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的,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发现现场高风险小型工程与申报登记的信息不符的,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完善有关信息和条件;对未按期补办或者拒不登记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依照执法权限分工依法查处;

  (二)发现超范围施工、破坏承重结构、擅自拆改燃气管道、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对未按期整改或者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依照执法权限分工依法查处;

  (三)发现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擅自开工建设,或者依法依规应予禁止、应当控停的其他违法建设活动、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由相关执法机构依照执法权限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  建设单位应当在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注销,巡查人员应对完工情况予以现场核实确认,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  高风险小型工程施工应遵照以下管理要求:

  (一)高风险小型工程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属地街镇应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计划、工艺技术、安全保证措施、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四)施工前,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

  (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所承接的小型工程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就当班施工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第五章  惩处与监督

  第二十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责任;对于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示、行政处罚、信用管理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未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符合有关奖励办法规定并经核查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

二十六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主体,可以是单位、组织或个人。包括代建单位,工程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工程建设所在场所的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等,对于权属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属地街镇政府根据该场所的实际权益情况明确该工程的首要责任人,代为行使建设单位职责。

二十七  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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