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经研究,决定调整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具体如下:
一、强化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导向作用,鼓励招标人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将信用评价结果全面、科学地融入招标文件编制全过程,可结合项目特点,在资格审查、评标标准设置等关键环节,合理赋予信用评价结果相应权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高、履约记录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履约效率。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配套<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开标评标细则》(青建工[2024】245号)和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现行的综合评估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建筑市场信用分值”中关于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评分和人员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评分均调整为可编辑状态,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时自主决定是否应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设定分值不应高于20分。
自2026年1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房建市政工程,在没有法定依据前提下,不得限制建设单位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