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杭州市房管局、园文局:
为落实我省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聚焦建设领域创新资源,打造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8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加快发展建设领域新质生产力,规范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建设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建筑工程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是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旨在聚集建设创新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整体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创中心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创中心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业共性技术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以及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应用。
第五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科创中心的整体布局和综合管理等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科创中心的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科创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 科创中心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
第七条 省建设厅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需求和中心任务,按照“少而精、成体系”的原则,统筹部署科创中心,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科创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
(四)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有明确的科创中心负责人和首席专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
(七)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八)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
第九条 申报科创中心应编制建设方案,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建设厅推荐,省建设厅直属单位、省部属高校、中央驻浙单位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十条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方式联合申报科创中心。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5家,需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进行申报。牵头单位应与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课题研究机制、重大科研活动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科创中心建设、运行与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科创中心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事项;
(二)制定科创中心章程、管理制度,完善组织结构和保障机制,落实科创中心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科创中心年度总结、评估材料上报等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同一人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科创中心担任负责人或首席专家,科创中心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三)获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四)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获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五)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或同等省级人才计划。
(六)获得正高职称10年及以上,在研究领域技术水平国内具有一定优势,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
(七)在解决行业重大技术难题或应对重大工程突发事件中做出决定性贡献,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正式认可或表彰。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科创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择优确定拟建设的科创中心,经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照其建设方案开展科创中心建设工作,并报浙江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必要性、研究基础、建设规划、资源投入、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内容。
第十四条 批准组建的科创中心命名为“省建设厅建筑工程科创中心——×××(×××为名称)”,并注明建设期限和具体核发时间。省建设厅对批准组建的科创中心统一向牵头单位颁发标牌,其他成员单位不挂牌。
第十五条 科创中心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依托单位应为科创中心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六条 科创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科创中心,可书面向省建设厅申请延长建设期,并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十七条 科创中心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由省建设厅终止其建设。
第十八条 科创中心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后,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省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开展科创中心建设验收。验收通过的,认定其为科创中心并予以命名公布,报浙江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建设。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正式运行的科创中心命名为“省建设厅建筑工程科创中心——×××(×××为名称)”,并注明运行期限和核发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列入其他部门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白名单”并成功申报、且研究方向为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依托单位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批准进入运行期。
第四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科创中心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科创中心承担国家、省部级和厅局级重大科研任务,参与有关政策研究、标准规范编制。
第二十三条 科创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信息及年度运行情况报送工作,规范报送的时限、范围、形式和流程,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计划、研究成果、重要活动、出台的有关管理制度等信息报送至省建设厅。
第二十四条 科创中心运行期间发生负责人、首席专家和成员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建设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组建的科创中心,鼓励申报浙江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项目成效显著的按程序推荐浙江省“尖兵”“领雁”项目,成果优先推荐浙江省建设科技奖。鼓励科创中心研究成果通过标准编制、列入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目录等方式进行转化。
第二十六条 科创中心研究成果应规范署名,凡正式出版、发表的,注明系科创中心成果。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厅原则上每3年组织对科创中心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等。科创中心绩效评价按照科创中心自查、专家评估、省建设厅审核等流程进行。具体评价时,由科创中心在运行期限届满前6个月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及佐证资料。必要时,省建设厅可组织专家对科创中心实地评估。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果优秀的科创中心优先推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科创中心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并重新评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科创中心,由省建设厅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一)从事与科创中心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自行申请撤销的。
(五)成果存在抄袭剽窃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六)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第三十条 被撤销命名的科创中心不得继续以科创中心名义开展工作,并收回标牌,其牵头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创中心不刻制印章,可使用依托单位法人章代章,联合体使用牵头单位法人章代章,成员单位不得代章。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创中心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