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联合体招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精神,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联合体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联合体组成
(一)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二)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规范联合体招投标活动
(三)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五)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八)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九)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鼓励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
(十)鼓励企业通过“央地合作”“区域合作”“跨领域合作”等模式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
(十一)各地可在年度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等施工总承包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项目,支持联合体企业参与投标试点。
(十二)联合体试点项目的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业绩资格条件,自行确定在资信分评标环节中,业绩与信用得分按照就低或就高原则计算。若上述内容在行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规定的,按范本规定执行。
(十三)参与联合体试点项目的各施工总承包成员单位,均需指派一名施工项目负责人;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为同一专业的,任一联合体成员承担的工程量应不少于总工程量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联合体各方和项目负责人可分别将其实际承担部分作为资质申报、项目投标的业绩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