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国防动员等部门,重庆高新区建设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建设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国防动员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7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实施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52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防动员办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重庆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总结和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竣工验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聚焦高频办理事项,充分发挥“高效办成一件事”牵引作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开展流程优化、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压减整体办理时长和跑动次数,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口受理、一网办理”,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适用项目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适用事项范围。本方案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等联合验收事项。其中,土地核验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事项合并办理;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建设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以下称“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性办理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为辅助事项(以动态更新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为准),不在联合验收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并行推进办理。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应由企业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三、实施原则
(一)遵循“统一申报、联合勘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原则,梳理并统一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优化申请表单、申报方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业务规范、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职责分工,强化条块联动,实现标准统一、业务协同。
(二)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规划自然资源、国防动员等部门作为协办部门。其中,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监管的工程,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接件、受理、转办、出件,组织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由市级专业部门负责转办。
(三)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本方案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责任。
四、办理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参建各方开展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以下流程申请联合验收。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或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工程建设一件事”主题套餐专区,查找并点击“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板块申请办理。企业也可前往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或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下填报申请。
(二)接件受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行“一口受理”,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出件。主办部门负责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机构)参与审查工作。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主办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分发协办部门,涉及纸质材料的,协办部门应在转办当日及时领取。
(三)审查审批。申请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会同各协办部门(机构)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验收事项未通过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企业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由主办部门受理并转办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再次验收,限时办结。
(四)制证发证。各验收事项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结果(相关法律文书的电子证照或批文)反馈主办部门汇总。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后,由主办部门统一向企业出具发放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和有关法律文书。企业可自行选择通过线上下载或线下窗口领取。
五、分类明确联合验收事项
联合验收涉及事项原则上实行联合申报、联合办理。同时,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分类设置、合理确定应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
(一)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等4个事项。
(二)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等2个事项。
(三)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不需办理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等2个事项。
(四)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不影响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后申请复查。
(五)企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单独办理,前述办理流程不变。企业在首次申请时应承诺其余验收事项的申请时间,并在办结时通过系统或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文书和未办理事项告知书;全部联合事项验收完成前,不得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六、提升服务质效
(一)实行“限时办”。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制。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参与部门(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二)推行“分段验”。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先行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实现项目早投产、早达效。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符合安全使用的条件。
(三)开展“帮代办”。各级建设审批(政务)大厅要明确帮代办专员,为企业提供政策解答、审批咨询、材料准备等各类咨询、指导服务,根据企业需要对企业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切实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改革获得感。
(四)规范“承诺办”。对企业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兑现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有关事项办理部门可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及时移交工程档案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不诚信信息,一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五)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提升系统智能化水平,支持智能预填、智能引导、智能搜索等功能;推动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由“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管理系统”统一赋码、统一生成;加快推动有关办理事项全面实现电子证照化,优化用户体验,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参与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作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职责分工,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县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参与部门(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推动服务模式优化升级,不断提高企业群众的知晓度、认可度和满意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三)注重用户体验。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广泛收集用户使用反馈及评价,建立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通过在线监测、办件数据分析等方式,结合群众需要和企业诉求,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系统功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