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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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加装装配式冷库设施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手续。

关于印发《江西省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健全完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制的通知》(赣安办字〔2025〕49号)要求,进一步指导做好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我厅编制了《江西省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1日

江西省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指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健全完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制的通知》(赣安办字〔2025〕49号)要求,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各市、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依规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公共领域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及拆除工程。主要包括: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修改造,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部分);

2)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道路、管网、园林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非工程性质的维修维护零星作业等不适用本指引。

1.3 管理流程

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分为开工前申报登记、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和完工告知四个部分。

2 开工前申报登记

2.1 申报登记前准备事项

1)建设单位(业主)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2)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原则上不得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涉及冷库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商物粮行业(冷冻冷藏工程)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既有建筑加装装配式冷库设施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手续。

3)涉及新建或改变建筑面积、绿化率、规划平面布局等规划指标的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4)涉及冷库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立项备案、规划审批。不应在有人居住和人员密集的居住建筑(商住楼、住宅、公寓)、仅用于课堂教学的教育建筑及其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内新、改、扩建冷库。

5)涉及拆除工程的,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依法将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含)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冷库拆除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和特种设备拆除所需要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

6)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管理。

2.2 申报登记材料

申报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信息登记时,建设单位(业主)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并上传至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或包含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的信息登记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具体录入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文件等;

2)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

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

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5)涉及到特种作业的工程,应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满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有效设计方案。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

7)地下管线调查情况(仅挖掘工程提供);

8)向县级(含)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文件(仅拆除工程提供);

9)属地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申报登记程序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工程所在地管理平台申报信息登记。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诚信申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有物业服务单位的,应同时向物业服务单位报备相关信息。对于依法依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手续)的,依法应予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不得进行申报登记。

2)信息登记管理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业主)报送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申报信息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限期完成审核登记;对材料不齐全或已失效的,应限期要求补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以隐瞒、欺骗或者肢解等方式规避办理施工许可的,或者违法建设的,应将线索及时移交给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3)信息登记管理单位完成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信息同步至属地乡(镇)、街道办及有关部门。

3 施工准备阶段

3.1 建设单位(业主)准备事项

1)组织施工单位将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等信息、风险告示牌、《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粘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2)查清附近地下管线、设施的分布情况,形成详尽的资料,对施工单位进行专项交底。

3)组织施工单位确认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对高风险项目,提前制定防范措施。

3.2 施工单位准备事项

1)开展风险源辨识排查,确认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对高风险项目,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涉及挖掘作业的,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自觉接受建设单位(业主)、乡(镇)街道办和属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

3)对主要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4)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严格核查进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3.3 乡(镇)、街道办准备事项

1)对已办理信息登记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发放《施工安全告知书》,明确安全生产须知事项和禁止行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行提醒。

2)明确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相关责任人。

 

4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4.1 建设单位(业主)安全管理事项

1)对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全面负责、统一协调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方案、进场材料、作业行为、安全措施等进行全过程管控,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

2)全面统筹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3)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识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自觉接受、配合乡(镇)街道办和属地有关部门的巡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管理部门指出的隐患问题以及社会公众投诉的隐患问题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

4.2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事项

1)严格落实项目经理现场带班制度。现场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设施、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等进行管理。

2)采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完善内部审核流程,按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和相关操作规程。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确需在室内进行的,严格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控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具体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4)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工程应选用符合规范、设计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执行进场验收、工序验收、竣工验收等制度。冷库施工用的保温、防火板等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应有出厂报告及合格证。保温材料存放应远离火源,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已施工的保温隔热材料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和悬挂警示标识。严格按照设计及标准规范组织建筑保温施工,落实防火、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5)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属地规定的其他职责。

4.3 乡(镇)、街道办安全管理事项

1)按照履职清单和现有安全管理体制、网格化管理制度等做好辖区内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网格化巡查检查,对发现未登记、登记信息不符、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应督促提醒整改,做好工作记录,实行闭环管理。

2)对违规动火作业的,要立即进行劝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理或及时报告属地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由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4 属地职能部门有关职责事项

1)住建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要求,督促指导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对乡(镇)、街道办上报或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施工安全相关业务培训。
    (2)城管部门应按职责对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对涉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城管部门无此职责的,由属地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对此实施检查执法。

 

5 完工告知

5.1 参建单位有关事项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业主)应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实行完工告知。特殊工程应依法经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乡(镇)、街道办有关事项

巡查检查发现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建设单位(业主)未进行完工告知的,应当联系建设单位(业主)核实情况,督促提醒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完工告知手续。对工程已投入使用但建设单位(业主)拒不办理完工告知的,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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