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第34号令)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函〔2025〕343号),切实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2月26日前,反馈至我厅建筑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5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登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5年第34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函〔2025〕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通过省级登记系统完成信息登记。信息登记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接受监督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的统一管理和指导监督,建设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登记系统”),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信息的核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开展业务前,应当在省级登记系统进行初始登记。初始登记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省内分支机构(如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项目负责人信息: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注册执业资格(如有)、职称等;
(三)其他从业人员信息: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注册执业资格(如有)、职称(如有)等;
(四)业绩信息:近三年内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情况(如有);
(五)行政处罚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处罚期限以内的(无处罚期限的,在受到行政处罚一年以内的)等;
(六)信用承诺:承诺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接受监督;
(七)其他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登记系统完成信息更新,其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至少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末和第四季度末更新。
第六条 省级登记系统对完成初始登记或信息更新的招标代理机构即时生成唯一的登记编号。登记信息实行全程网办。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省级登记系统在线提交登记材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交纸质材料或进行现场核验(信息核查环节除外)。
业绩信息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行业推送至省级登记系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政处罚信息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省级登记系统。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是指经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全过程的管理者,应当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满六年,或招标师职业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需通过在系统内答题合格的考核方式证明,且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省级登记系统”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标注。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作为项目负责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每项目组不少于2名从业人员,并在代理合同中注明。
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招标文件澄清的方式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核查
第九条 核查分为随机抽查和专项核查两种方式。
(一)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用每年1次且不少于10%比例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查;
(二)专项核查:根据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线索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等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工作,按照异地核查原则,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核查主要对登记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登记信息和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是否依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从业数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如为退休人员,是否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
(三)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能直接网上查询或提供发证机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四)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是否一致;
(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在“省级登记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
(六)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核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核实登记信息,填写“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见附件1)”。对于信息核查无误的,作出“核查通过”的意见;对于信息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意见,并详细列明理由。核查结果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核查情况汇总后通过“省级登记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提起申诉的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核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核查的,视为核查不通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登记系统”进行标注:
(一)登记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
(二)在信息核查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三)拒不配合主管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四)信息核查不通过的。
取消标注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在湖南省内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或信息核查不通过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拒不改正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从省级登记系统名录中移出,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