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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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资质过期、注销、被依法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检测资质专用章。

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甘建质规〔2025〕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用章(以下简称检测资质专用章)样式,规范印章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样式

(一)检测资质专用章应为长方形,长度为70mm、宽度为40mm,印模颜色为红色。

(二)检测资质专用章应从上至下载明印章名称、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日期和检测场所(分支机构)名称5项内容,其中:印章名称统一为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用章,机构名称、证书编号和有效日期应与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中内容一致。检测场所(分支机构)应在检测资质专用章中单独进行标注。

(三)检测资质专用章所刻字体均为宋体,印章名称字高6.5mm、字宽3.5mm,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日期和检测场所(分支机构)名称部分字高均为5.2mm、字宽均为3.5mm。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字宽可按字数合理调整。

具体印章样式示例详见附件。

二、印章刻制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甘建质规〔2025〕4号)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按照本通知提供的印章样式,自行选择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刻制机构刻制检测资质专用章。

(二)检测资质专用章刻制的数量应与资质中核定的检测场所数量一致,每个检测场所只刻制一枚,经省住建厅核定的分支机构,可单独刻制一枚。

三、印章使用

(一)各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检测资质专用章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和管理检测资质专用章,不得超资质范围、超有效期使用,不得转借、伪造检测资质专用章。各检测场所(分支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范围内使用检测资质专用章,各场所(分支机构)之间不得混用。

(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时,应在检测报告右上方适当位置加盖检测资质专用章,检测报告加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或公章)、检测资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三)检测资质过期、注销、被依法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检测资质专用章。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日期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信息重新刻制检测资质专用章并销毁原有印章。

(四)根据《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5〕163号),仍在使用原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可继续使用原检测资质专用章,无需刻制新的检测资质专用章。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原检测资质专用章自动作废。

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从业检测机构,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检测机构按本通知要求使用和管理检测资质专用章,对违规使用检测资质专用章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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