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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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投标单位、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等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监管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建市政工程交易行为,提升交易透明度,全面推动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快推行数智技术应用,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用以指导全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和监督管理。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2026年3月6日-2026年4月7日

联系人: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城市建设监管中心

联系电话:0514-87903750

电子邮件:11749790@qq.com

邮寄地址:扬州市观潮路715号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标前责任落实,规范招标行为,建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

1、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按照《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要求,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切实做好招标活动各环节的自我审查。在开展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投标单位、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等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监管部门。

2、严格执行应招尽招。依法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标人自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格式模板详见附件1发包人在立项阶段或者是初步发包时,应总体统筹发包方案,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全过程咨询招标应当由业主根据自身的能力合理选择合同服务范围,各专业咨询服务内容的组合应当符合现行规定。对应招未招、明招暗定、规避招标、未按规定进场公开招标、违规直接发包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推进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除外。招标计划采取招标人自行发布方式,发布单位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要求填写《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计划表》,签章并提交。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立项文件及文号、招标范围、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信息发布时间等内容。

4、规范工程总承包发包。对非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规模未达到要求,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人未完全公开前期工作成果的,前期服务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标准。详见附件2

5、规范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工程项目,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以下工程,原则上不进行招标,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制度,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6、常态化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相关政策、项目特征,高质量编制、审查招标文件,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依法建立对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杜绝所有制歧视、区域保护、隐性壁垒、变相设置最低价等不合理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7、建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鼓励招标人在发出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前,提前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招标文件(格式模板详见附件3。公示原则上应在发布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进行,截止时间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可对公示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意见,招标人应注意收集汇总反馈意见,认真研判。提前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自行根据反馈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理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意见收集采纳情况须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资料的组成部分在交易系统提交归档

8、健全招标信息“同公开”制度。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发出时,应同步公开评标办法;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规则亦应同步公开,定标阶段评审票数或评价与定标意见应当主动对外公开。

9、完善委托代理机制。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并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活动的管理和约束,加强对招标代理工作成果的审核,并建立招标代理反馈机制,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行业协会可优化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机制,提高招标代理不良记录信息透明度,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二、严格标中评审,规范评标程序,强化投标报价审查。

10、扎实开展评标准备工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核实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信用状况等内容:一是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是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是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准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更改和倾向性评价。评标准备报告应当由清标成员、招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评标准备资料作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留存。

11、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按照《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5〕4 号)的要求,定标委员会名单确定需经“三重一大”审议通过,其成员的招标人单位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参与定标人员名单及定标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应在定标时上传交易系统保存归档。如招标人无法按照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在发包时应当采用其它方式招标。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的依法应当回避。监督小组应对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并在定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12、加强投标报价审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不合理、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应当依法向投标人质询,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澄清、说明、对投标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3、压实评标人主体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回避制度,并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在评标报告中指出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存在分歧意见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14、严格评标报告审查。评标报告审查是保障评标公正性和质量的重要环节,招标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评标报告的审查情况应有明确的审查结论,并在交易平台进行上传。评标报告审查重点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

三、加强标后监管,推行合同公示,强化履约管理。

15、推行合同公示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的价格、工期、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条款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进行约定,并按要求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示。

16、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职或擅自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大过程监管力度,多方联动,始终保持惩治高压。 

17、开展“五位一体”综合评价。协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围绕项目招投标交易过程、交易质效、主体行为、监管效能以及市场趋势等五个方面,建立覆盖交易全周期、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交叉互评、分级评价、系统智评等多种方式,开展综合评价。构建评价反馈问题的“发现—转办—核查—整改—反馈”闭环工作机制。

18、加快推行数智技术应用。充分利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大模型,开展招标文件智能检测,筛查资格、商务条件等限制性条款,强化对招标文件合规性、逻辑性判别,提升招标文件质量,切实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协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强化交易现场不良行为管控,结合实施工位制分散评标,进一步强化对评标过程的行政监督。推行人工智能辅助评审应用场景,自动评审投标人资质资格、业绩、奖项、信用等内容,提高评审效率质量。

19、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协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对专家行为严格开展“一标一评”,探索招标人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实施评价,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如实记录存在评审错误等评标专家负面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采取信用扣分、暂停评标资格、解聘、除名等手段实施惩处。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做好移送和跟踪反馈工作,并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

20、加大惩戒曝光力度。探索“莲动扬州”功能升级,增强违法线索挖掘能力,依法加大对规避招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投标信息、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通过出借资质资格、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盈利的单位,依法处理,并移送相关部门。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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