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系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住建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牵头草拟了《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28日,为期30天。
二、征求意见方式
1.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zjw.my.gpv.cn/。
2.微信公众号:绵阳住建。
三、意见收集途径
1.电子邮件:myzjwhmb@163.com。
2.邮寄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街2号6A楼,邮政编码621000。请注明“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3.联系人:唐玉媚,联系电话:15281138060。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2月26日
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全过程管控,优化完善建设管理管控体系,实现我市海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四川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绵阳市各县(市、区)、园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符合《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详见附件)且满足其规定条件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和协调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工作。
市、县(市、区)、园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应阐述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在可研报告中,简要明确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原则、目标及主要措施方向,满足可研阶段的决策需求。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中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没有相关内容或不完善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绵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项目规划条件。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绵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指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管控要求。
第三章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第七条项目规划方案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第八条项目有方案设计阶段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是否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审批流程。
没有方案设计阶段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中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下阶段设计。
第四章设计和施工图审查阶段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指引》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设计文件应满足《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的深度要求。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根据《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及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及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依法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依法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负责,按照职责参与施工过程管理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取消、减少海绵城市设施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纳入竣工验收,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与主体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运营维护阶段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要求,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绵阳市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导则》要求,运行维护好海绵城市设施。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应督促指导运行维护单位履行职责,确保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