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及论证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规建局,市安监站、市建设科技中心、市建研中心,市建筑业联合会、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及综合管廊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作用,提升论证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自2026年3月16日起专家可申请入库,自2026年3月30日起广州市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信息化管理系统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3日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强化论证专家管理,提高论证工作质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一定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及综合管廊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组织实施与监督。
广州市建设科技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承担专家库的日常信息管理和相关指导、督查工作,具体负责专家的聘任、解聘、资格复审及专家库基础信息的动态维护与确认。
广州数字科技集团负责统筹开发运营广州市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危大工程管理系统维护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四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专家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论证工作质量,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 专家库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入库统一在广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zj.gziic.cn:30280/)点击进入危大工程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危大工程管理系统长期开放申请,申请入库的专家经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形式化审查,并经市建设科技中心复审后,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将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公布。
第七条 专家库按以下七个专业类别设置,各类别对应范围参照现行实施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确定: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类;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类;
(四)脚手架工程施工类;
(五)拆除工程类;
(六)暗挖工程施工类;
(七)其他专项施工类。
第八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技术意见;
(二)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超过70周岁的专家,经市建设科技中心审核后纳入顾问专家库,顾问专家库名单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一并公布。
(五)身体健康,自愿接受专家管理规定,能够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并能够胜任方案论证工作;
第九条 专家入库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聘用”的原则,每位专家申请的专业类别不超过2个。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退休人员除外)。
第十条 专家在申请入库时,应按照相关要求上传身份证、职称等材料,并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回避单位。
专家参与论证活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与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论证活动。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内容涵盖专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履职考核等情况。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完成变更。
专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履职考核等相关信息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公开,市建设科技中心对专家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完善专家档案。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委托担任项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进行论证工作;
(二)根据论证工作需要查阅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和进行现场踏勘;
(三)在论证工作中依法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四)受邀参与论证工作获得合理的劳务费用;
(五)受邀参与论证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技术活动;
(六)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年度考核优秀的专家可优先参与技术标准编制、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及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二)按时参加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2天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申请请假;
(三)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专项施工方案,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专家应在论证前进行现场踏勘,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项目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时,配合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协助开展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检查、危大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等工作;
(六)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参与项目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泄露工程项目的论证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15日内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更新个人信息;
(八)结合年度内参与论证的工程项目,于每年度第一季度末前,通过系统提交一份上一年度简要的《专业履职见解反馈表》,主要内容可包括:本年度论证中发现的突出或共性的技术、管理问题、改进建议或经验分享,对相关技术标准、论证流程的优化建议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监督考核与处理
第十四条 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建立专家诚信档案,记录专家基本信息、履职情况、监督评价及奖惩记录,实行日常与年度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参与论证活动的资格:
(一)已经接受邀请参加论证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且未提前请假的,暂停专家论证工作6个月;
(二)论证结论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施工方案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缺陷或方案与现场实际条件不符等情形的,暂停专家论证工作6个月;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但修改意见不明确的,暂停专家论证工作6个月;
(四)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施工方案未作实质性修改仍签字确认的,暂停专家论证工作6个月;
(五)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15日内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进行修改,或经多次联系仍无回应的,暂停专家论证工作3个月。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
(一)本人主动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
(四)找人替代论证的;
(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徇私舞弊,收受不正当利益的,经举报被查实的;
(七)将存在严重缺陷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八)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九)因个人原因被清退出本市住建领域质量安全专家库的;
(十)两次出现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
专家有上述第(三)至(十)项行为之一的,自解聘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属地房屋建筑工程及综合管廊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并将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登记反馈,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专家在论证工作中如有违纪、失职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专家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明确各方职责,规范论证工作流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延长<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粤建规范〔2024〕1号),结合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一定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及综合管廊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组织实施与监督。
广州市建设科技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承担专家库的日常信息管理和相关指导、督查工作,具体负责专家的聘任、解聘、资格复审及专家库基础信息的动态维护与确认。
广州数字科技集团负责统筹开发运营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危大工程管理系统维护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论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全流程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实施,包括方案申报、论证申请、专家抽取、资料流转、意见反馈、电子档案生成等。本指引所涉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论证组织与前期准备
第五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由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
第六条 组织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计划召开至少5天前,在广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zj.gziic.cn:30280/)点击进入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名单,填写联系人和电话;
(二)已完成内部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文本(PDF格式)及相关计算书、施工图纸;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
(四)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危大工程管理系统未尽类别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施工单位可向工程项目所属监督机构报备后,自行组织论证。
第七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时,系统自动随机抽取10名专家,并提供专家基本信息,供组织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不少于5名的单数专家参与论证。
(二)组织单位选择专家后,系统将通过智能语音电话通知专家及监督员,专家接到来电后需通过按键及时确认参会意愿,若明确不参加,系统将按缺额从已抽取的剩余专家中随机选取并自动通知,直至参会专家人数满足5人要求。如专家未及时接听,系统会每30分钟自动拨打一次电话,如1小时内仍无法联系,则视同不参加。
(三)组织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按需选择顾问专家库专家参与论证。
第八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论证会前进行现场踏勘,登陆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审阅方案,并在专家论证会前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提交《方案初审意见表》。
第九条 专家或组织单位如认为存在需回避情形,应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提前声明。
第三章 论证会议实施
第十条 专家论证会须在符合条件的会议室内举行,会议室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议室能至少满足容纳本指引规定的参会人员的参会需求;
(二)严禁在宾馆、酒楼、茶馆、住宅等非正式办公场所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必须参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六)工程所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所辖区域管理要求派员监督。
第十二条 组织单位在确定专家论证会议时间后,应逐一通知第十一条所列的参会人员并确认。
若任何一方必须参会人员无故缺席,导致专家论证会无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该次会议应予以取消;会议取消后,已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仍由原组织单位进行支付。
因一方缺席导致会议取消的,后续重新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该缺席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如因专家缺席导致会议取消,已产生的所有费用应退回组织单位,并按本指引重新组织论证。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会前签到,组织单位核验参会人员身份;
(二)专家组成员推选组长,由组长主持会议;
(三)组织单位简要介绍工程概况及论证准备情况;
(四)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汇报方案主要内容;
(五)专家针对方案进行质询,相关单位逐一解答;
(六)专家组进行讨论,形成一致的论证结论,在线填写《广州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
(七)组织单位对专家参与论证过程的行为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与会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专家论证会应全程由专职安全员使用检查记录仪进行记录,影像资料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备查。
第四章 论证结论处理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生成《审查表》,并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结论为“通过”的,组织单位在专家论证会后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将《审查表》上传到危大工程管理系统,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专家组必须明确、具体地列出修改意见;
(二)施工单位修改完成后,将修改后的方案和《审查表》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提交;
(三)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将修改后的方案推送至原专家组组长进行复核。组长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审阅确认后,使用本人在系统预留的电子签名进行授权确认,完成复核流程;
(四)经组长复核确认的方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结论为“不通过”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专家组应明确说明不通过的理由和主要问题;
(二)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重新履行论证程序。
第十九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需调整的,修改后的方案需重新履行论证程序。
第五章 费用支付与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组织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议召开前完成相关费用支付。
(一)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论证劳务费、危大工程管理系统使用服务费等与论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
(二)专家劳务费用应参照行业标准或事先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等合规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专家本人。鼓励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记录的专家银行账户转账完成支付;
(三)组织单位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统提交专家论证会召开申请后,完成危大工程管理系统使用服务费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全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由组织单位自行保存。
第六章 各方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组织单位负责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对论证工作的合规性及资料真实性负总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或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符合规范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负责通过危大工程管理系统进行论证申请,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方案与技术资料,并组织专家论证会;
(三)为专家现场踏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安全防护;
(四)严格按照专家论证结论组织施工,负责根据“修改后通过”的论证意见完成方案修改、报审与复核确认;
(五)负责支付专家论证相关费用;
(六)确保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按规定参与专家论证会议并履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及实施过程承担监理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及符合性审查,并签字盖章;
(二)派员(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专家论证会;
(三)监督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四)参与危大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须提供必要条件,并对论证工作予以支持与监督。
(一)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水文等资料;
(二)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参加或派员参加专家论证会;
(三)保障危大工程施工措施费用,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四)对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委托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相关论证环节。
(一)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提出安全意见;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时,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