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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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应当依托电子监管系统依法实施监督。

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310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评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满100万元的,该单项招标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依托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规定的交易流程和操作方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第二章

第六条 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使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文本,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能力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或者勘察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勘察设计团队是指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如岩土工程勘察、建筑、结构等)的人员组成的协作集体。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评标和定标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接收异议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国家和本省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科学合理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条款,因此增加的设计成本,招标文件应明确相关费用的计费规则。

招标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实行设计总承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及市政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项目重大变动、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等导致招标评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立即以书面形式或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有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承诺履职等信息应客观、真实、准确。

为加大对从事勘察设计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要求加密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开评标方式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第一信封”内加密上传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方案、图纸),在“第二信封”内加密上传报价文件。第一信封内不得含有任何投标文件的报价信息,否则将被否决投标。双信封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成。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转出或申请电子保函。

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电子化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勘察、设计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除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加密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方案、图纸)进行解密开标,对第二信封继续封存,不予解密;

第二步骤,由评标委员会使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评标系统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推送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解密,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解密,并当场退还投标人;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解密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通过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将第二信封退还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应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招标人及监督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说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解密情况;

(五)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征询对开标结果有无异议,投标人、招标人、监督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

(七)开标结束。

第二十三条应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三)说明投标人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的密封情况;

(四)开标人只解密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五)录入招标控制价;

(六)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和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示无异议后退还给投标人;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征询对开标结果有无异议,投标人、招标人、监督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

(八)开标结束。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突出技术因素,勘察、设计单独招标的应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报价,鼓励使用投标人资信等因素(良好记录、信用评级、不良记录等)做为评分内容。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除招标人代表外,其他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一)岩土工程勘察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代表以及与岩土工程勘察有关的岩土、结构、经济等专业专家。评委应以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建筑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代表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代表以及与市政公用工程方案设计有关的道路、桥梁、给排水、暖通、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评委应以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划分)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

(五)大型公共建筑及市政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及市政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资深专家(或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参加评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建筑或市政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专家: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两年内与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招标人、投标人的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回避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予以处罚,重新抽取组织评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五)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

(六)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评标准备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后签到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整理分析投标文件基础数据,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评标委员会应推选一名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审工作。

招标人代表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第三十二条 形式评审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五)是否满足隐匿投标人名称、统一文字排版和插图形式等要求的暗标评审要求。

第三十三条初步评审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其建筑工程项目投标行为,且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

(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为本工程的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或者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工程的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相互任职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者提供的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或者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或者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九)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在初步评审中对投标文件不合格情形进行判定,判定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详细评审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按照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要求,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资信、勘察设计方案和投标报价等。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在响应性评审中根据招标文件评标要求,逐项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或者所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理由。

第三十九条 算术性错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四十条 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并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一条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等内容或疑问,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或疑问,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工作,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

除法律、法规、本细则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否决投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第四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评审情况;

(二)详细评审情况;

(三)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况;

(四)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及依据;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方法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转为履约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推迟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部分成果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费用。

第七章

第五十条 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并在招标公告及公示中载明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

第五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电子监管系统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中的监督管理、服务管理和行政执法等行为,应当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察。

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应当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认为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职责,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2026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5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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