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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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迟缓、推进不力、整改成效差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推动各项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关于《河北省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有关规定,现就《河北省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认为本方案政策措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6年3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liuyuanye@hebmail.gov.cn。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6日

河北省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深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2025〕1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相关要求,着力解决当前我省建筑垃圾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彻底排查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偷运乱倒和违规处置行为。系统谋划,乘势而上,加快补齐短板弱项,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责任和制度,坚决防范问题发生

二、排查整治消纳(利用)设施管理问题

排查重点:结合环保督察典型案例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排查既有(在用、停用)建筑垃圾堆填场、临时贮存场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是否存在场内建筑垃圾混堆、越界堆放、苫盖不到位等问题。

排查方式:采用人工巡查、无人机巡查等方式,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在用和停用消纳(利用)设施开展全覆盖现场核查,查阅处置台账、核准手续,实地查看建筑垃圾堆存、苫盖、降尘情况发现疑似违规堆存、越界堆放、降尘措施不到位和处置手续不齐等问题线索。

整改措施:对既有(在用、停用)建筑垃圾堆填场、临时贮存场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场内建筑垃圾混堆、越界堆放、苫盖不到位等问题,责令立即整改;降尘措施不达标、运行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限期整改或关停。对在用的消纳(利用)设施尚未办理核准手续的,限期到相关部门办理,无核准手续禁止接收、处置建筑垃圾,对未经核准擅自接收建筑垃圾的依法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

长效机制:推动落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因地制宜确定临时贮存、堆填处置、资源化利用等各类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将建筑垃圾中转、消纳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范围。规范既有设施运行管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措施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市(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以及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三、排查整治建筑垃圾产生运输环节违规问题

排查重点:结合环保督察过程中信访反映的问题,排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应办未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问题。排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问题。排查建筑垃圾车辆是否存在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沿途遗撒、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偷运乱倒及跨非法转移问题。

排查方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底数清单,逐项目核查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情况。通过调阅监控录像和车辆轨迹记录、开展执法检查,在运输车辆必经路段、消纳场所周边抽查运输车辆等措施,发现车辆违规问题线索

整改措施:应办未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的,限期补办,依法查处;对施工单位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的,依法依规查处涉事施工单位;对无证运输、密闭不严、沿途遗撒、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等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跨省非法转移的线索移送相关省市主管部门,溯源查处

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新开工项目必须编制并报备,确保源头减量措施到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纳入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加强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推动密闭装置、卫星定位、举升记录仪等设备安装和更新,实行运输联单管理,加强车辆动态监管,防止城市建筑垃圾向农村转移。定期开展京津冀联合执法,强化线索通、案件协查,对跨省偷运乱倒建筑垃圾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城市装修垃圾管理,规范装修垃圾运输车辆,防止乱倒乱卸。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四、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违规堆存倾倒问题 

排查重点:结合环保督察过程中信访反映的问题,排查城乡结合部、行政交界区、拆迁工地等区域是否存在城市建筑垃圾违规堆放、非法倾倒问题

排查方式:围绕行政交界区、城乡结合部、拆迁工地等开展拉网式排查,综合运用无人机巡查、卫监测、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精准发现乱堆乱倒问题。

整改措施:发现的建筑垃圾违规堆放、非法倾倒等问题,发现一起清理一起,并严查建筑垃圾来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存在环境隐患的场所,立即采取污染防控和治理措施。交通、水利部门对排查发现的交通、水利工程产生建筑垃圾违规倾倒堆存问题依法依规处置。

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并完善全省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行电子联单管理,通过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数据比对,及时识别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实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健全建筑垃圾供需对接机制,探索建立土方调配和暂存管理体系,实现产消动态平衡。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回填矿山采坑、堆山造景等项目,拓展利用空间,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农村住房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农户及时清运至规定堆放点。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五、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压实责任。省、市、县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到2026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市、县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实行清单化管理、台账式推进,确保整治成效。

(二)边查边改,严格核验。排查要全面彻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6月底前,形成问题清单并动态更新。整改要高质高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效果到位,9月底前,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能够立行立改的,采取措施快速处置,对涉及多部门、跨区域或整改周期较长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路径、阶段目标,限期整改到位。核验要从严从实,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11月底前,市级完成问题整改逐一核验,省直各牵头部门按照不低于问题总5%的比例对市县复核抽查,适时拍摄典型问题警示片,通报典型问题,确保真改实改、改到位。

(三)定期调度,强化督导。省工作专班每月调度工作进展,市级实行半月调度,县级结合实际抓好工作推进,按要求定期报送工作情况。3月份起,各市在每月底前,向省工作专班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排查整改清单。省级适时开展督导帮扶,对工作迟缓、推进不力、整改成效差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推动各项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四)总结提升,健全机制。在排查整治过程中,省直各牵头部门和各市、县要在常态监管、政策保障、技术支撑、协调联动等方面,不断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机制,固定下来,坚持下去,推动整治工作向常态长效转变12月底前,省直各牵头部门和各市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进行总结,分别形成工作报告报省工作专班。

(五)严肃纪律,规范整治。在工作中,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精准科学,既要下大力推动解决排查发现的问题,对建筑垃圾违规乱倒处置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坚决处罚到位,又要严“一刀切”处罚及关停行为。要落实好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避免层层加码走形变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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