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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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制定项目安措费使用计划、未按计划使用安措费、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督促限期整改,限期仍未整改的及时报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投入,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厅起草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26年3月24日前将具体的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发送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投入,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的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费用标准

本通知所指安措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的各项措施,其费用明细、取费基础及费率按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2)。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编制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应依据现行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单独计算并公布安措费金额。对安全生产措施有特殊或更高要求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入工程造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安措费报价应按照招标人公布的安措费金额填报,不得下浮。投标人安措费报价低于公布金额的,应视为废标处理。

二、严格费用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单独列明安措费总金额,并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措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将安措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支付不少于总额50%的安措费,其安措费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安措费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会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建立共同管理制度,明确资金审批、支付流程,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制定详细的项目安措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计划使用安措费,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每月至少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一次安措费实际使用情况与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对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存项目部备查,确保安措费投入与安全防范措施同步到位。

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对施工单位项目安措费使用计划制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项目安措费使用计划表存监理项目部备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安措费按计划使用情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施工单位已落实的

安全防范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对已投入的安措费金额进行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制定项目安措费使用计划、未按计划使用安措费、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督促限期整改,限期仍未整改的及时报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将建设单位安措费支付凭证和支付计划作为重点核查内容;在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加强对项目安措费支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和本通知规定将安措费及时支付至专用账户;施工单位是否制定项目安措费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对项目部安措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督促职责。

四、健全奖惩机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严格监管执法,对发现存在未按规定将安措费支付至专用账户、未制定项目安措费使用计划或未按计划执行、未对项目安措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导致安措费未按规定使用等行为的督促限期整改,限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

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激励机制,对施工安全管理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的施工单位及相关个人,可给予一定奖励。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受理项目从业

人员报告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隐患,从业人员举报的奖励费用可从安措费中列支。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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