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成都市委社会工作部制定了《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成都市委社会工作部
2026年3月20日
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以下简称共有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资金的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共有资金,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或业主共同利益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共有资金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业主决策、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开透明、分级指导、多方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共有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利用成都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物业平台)搭建共有资金管理系统,指导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共有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共有资金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共有资金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共有资金管理工作,接受共有资金管理有关投诉,调解处理共有资金管理纠纷。督促本辖区住宅物业开设共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共有资金专户),按照规定接入智慧物业平台。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辖区内共有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协助调解共有资金管理纠纷。
开立共有资金专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约定,做好共有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业主是共有资金的所有人,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自治组织行使权利。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负责共有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共有资金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开展共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共有资金
第五条(共有资金)应当纳入共有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的共有资金包括:
(一)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管理规约(临时)或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业主大会成立后,剩余筹备经费存入共有资金专户。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维修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约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共有资金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临时)约定了共有资金管理制度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需依法依规制定共有资金管理制度。共有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共有资金收入分配、专户开设、使用程序、监督方式等必要内容。
第三章 专户管理
第八条(专户银行)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作为专户银行;具备属地业务办理、专户开设管理等能力,并可按相关约定与智慧物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专户开设)共有资金专户的开设单位(以下简称专户开设单位)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设共有资金专户,并签订共有资金专户服务协议。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名义办理共有资金专户开设手续,并签订共有资金专户服务协议;经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委托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共有资金专户。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约管理共有资金专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条(专户协议)共有资金专户服务协议,应当对共有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支付结算、台账管理和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专户名称和账户设置)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共有资金专户名称设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业主共有资金”,并按照企业在智慧物业平台关联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对应项目登记台账,登记台账名称为“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名义开设的共有资金专户名称设定为“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共同决定或者相关约定,在业主大会共有资金专户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获得的增设电梯等政府补贴可以存入共有资金专户并单独列账,按约定进行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开设资料)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名义开设共有资金专户,应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大会成立的合法材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共有资金专户,应提供在智慧物业平台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代码清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专户信息变更)开户信息发生变化的,专户开设单位应当及时到专户银行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专户变更和注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注销共有资金专户。共有资金专户变更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在新的共有资金专户开设后,将原共有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全部转入新的共有资金专户。共有资金全部转出后,可申请注销原共有资金专户。
第四章 存入和使用
第十五条(资金存入)利用住宅物业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有分配约定的,由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按约定进行分配后足额转入共有资金专户;没有分配约定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全部转入共有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共有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年度预算,并依法依约组织实施。未制定年度预算或需要支出预算外共有资金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共有资金支出方案,支出方案应提交业主共同决定。
使用共有资金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向专户银行发起支出指令,专户银行受理后方可支出。
业主对共有资金的存入和使用提出异议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协商、予以答复和处置。
第十七条(定期储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将共有资金转为定期储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对定期储蓄账户与共有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收支管理)共有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挪用、隐瞒或处置。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主动在智慧物业平台对共有资金专户收到的资金来源进行确认,按照智慧物业平台操作流程规范管理共有资金。
共有资金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专项保险,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等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支出。
共有资金专户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拨资金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同时告知专户开设单位和有关单位(部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业主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共有资金专户的资金收入、支出及账户状态等信息实时在智慧物业平台业主端展示,接受业主查询。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共有资金专户信息及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开通情况、共有资金年度预算(支出方案)及依法依约表决通过的决定公告、共有部分经营合同(协议)、异议答复、审计结果等共有资金管理重要信息上传智慧物业平台,并同步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资金审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临时)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对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专户银行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纠纷调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接受各方主体投诉,调解处理共有资金管理相关纠纷。
第二十二条(监督执法)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开设共有资金账户、未将共有资金全部存入账户或者未将共有资金账户接入智慧物业平台的(业主共同决定的由基层治理力量参与的监管模式除外),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进行共有资金审计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共有资金管理重要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平台进行公示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业主委员会拒绝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审计,或者不配合审计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共有资金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6年4月2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