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履职管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有关要求,我厅在《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基础上起草了《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6年4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反馈至我厅。无意见亦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陈尧进0731-88950060,邮箱:190630156@qq.com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30日
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履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简称“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含湘江新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管理工作。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管理,依托“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平台”等实行信息化监管。
第二章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牵头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七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分别按照《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并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确认后,可以按照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同标段,施工(监理)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同时实施多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配备标准基础上增加项目安全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第八条 项目实行联合体承包模式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项目经理,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按承包范围和联合体协议委派。
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由承接施工业务且排在首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派项目经理,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按具体承包范围和联合体协议委派;鼓励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纳入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依法承担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责(任职条件和职责见附件3-5)。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分别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
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项目中任职,不得在一个项目上兼任其他岗位。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项目(以监理合同为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其监理的各个项目现场配备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项目监理部任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配备情况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中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号,并及时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应当分别载明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相关信息,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三章 关键岗位人员履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自项目开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止,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考勤。
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勤打卡,一天内须同时包含进场、出场打卡记录且累计在岗时长不少于3个小时,严禁“照片打卡”、虚假考勤。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月度考勤率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50%,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月度考勤率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多个项目的,各项目月度考勤率不得低于30%。因参加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造成短期不能到岗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自行填写《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工作。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十四条 项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
项目安全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任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篡改,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个月。
项目安全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等情况及时、如实、规范填入施工安全日志,“一人一册”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建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逐项明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的整改、处置工作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逐项销号。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督促、检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险情处置工作,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险情处置进展,直至隐患整改、险情处置工作完成并销号。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督促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时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定期对分包单位执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分包单位按要求配备安全员并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与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部应当完整记录每日巡视及旁站、检验检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等监理情况,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现场监理部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单责令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在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环节审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重点查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相关信息同步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除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可按程序申请变更,更换的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以上资格且与施工或监理单位建立社保关系: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6个月以上或停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已解除聘用关系且所有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已经从本企业注销的;
(7)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总监理工程师出现前款第1、5、6、7项任一情形的,可按程序申请变更。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6)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投标环节已确定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其变更应当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变更申请应同步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将变更信息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内容,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项目未按期开工且造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或项目停止施工一年以上且无恢复施工计划的,企业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动态监管,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和在岗履职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督重点内容,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核查关键岗位人员证件真实性;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安全员,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参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押证或变更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同级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第二十六条 拆除工程、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 月 日止。

